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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沿草

第十三章 劳动工资

第一节 机构沿草



分场有劳动助理。合场后劳动工资由计财科负责。十团先归参谋股,1970年设军务股,股
长及参谋3—4人。1977年设劳资科,科长、副科长及科员共6—7人。
附:建场以来劳资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表。
劳动工资机构负责人变更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