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庭 一、机构设置
1977年3月组织法庭,庭长李建魁,工作人员1名。后配副庭长1名。1978年2月,梁兴福接
任庭长。1981年共有4—5人。1983年3月,副庭长刁惠斌负责(1985年任庭长),人员由5名减到
3名。
二、审判工作
自组建法庭以来,共受理民事案件391起,全部审理结案。其中离婚案244起,占受案总数
的62.4%;在离婚案中调解、判决离婚的135起。还有赡养案33起、损害赔偿案20起、债务案8
起、财产继承案5起、简易纠纷案79起。9年中,接待处理人民来信75件,群众来访125人次;
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6起。下附1977年后每年受理民事案件情况统计表。其中当年未结案处理
的,已转第二年处理结案。
1977—1985年受案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