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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常识普及教育

第三节 法律常识普及教育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从1985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
律常识”的要求,本场从1985年10月着手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简称“普法”教育。场组成
了以党委书记李宝生为组长的普法领导小缉,共10人,设办公室,7人。从11月份开始培训骨
干,各单位党支部书记和宣传员等150人参加,12月教育掀起高潮,各单位普遍开课,讲授法
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共讲授354课次,
参加16,450人,受教育面98%。并且办电视讲座6课;年末举办1期法律常识有奖竞赛,获奖者
18人。通过初步教育,人们对法律知识有了一般的了解,法律观念有所增强,遵纪守法,依法
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