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计划生育 一、人口自然增长率
新中国成立前,本地人口男多女少,平均寿命较低,婴儿死亡率偏高,因此,人口自然增
长比率不大,一直在20‰左右。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口增长以及男女
比例的协调,人口自然增长率增高,直到了。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这期间有两个小高潮。一
个是1958—1960年,垦荒队员接来了家眷,青年队员大都婚配,人口自然增长率平均每年41‰。
1961年偏低,分析为间隔期,有人认为3年自然灾害生活困难有一定影响,也不无道理。1962—
1967年为第二个小高潮,平均每年增长率为42.8‰。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4年中稍低,这是
城市知识青年到来总人口增加的缘故。1972年实行计划生育,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到70
年代末,平均每年约16‰,80年代继续下降,每年约6‰,除计划生育这一决定性的原因而外,
时逝老亡也除是一个因素。增长最少的是1984年,出生婴儿116个,死亡76人,净增40人,
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
附:历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表,比率是按上年、本年平均人口数计算的。
历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表
二、计划生育工作
1972年本场开展控制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春,十团成立了以副团长李宝根为主
任的计划生育委员会,设办公室,政治处主任主持,女工干事办理日常事务。同时,生产建设
兵团二师医院派绝育手术小组到江滨,为400名3个子女以上的育龄夫妇做了绝育手术,占此类
夫妇的80%。手术的成功,打消了许多人的顾虑,是本场节制生育的一个良好开端。从此,计
划生育工作开展的比较顺利。1978年8月,场下39号文件,通知在8月末至9月末进行计划生育
大会战,提出:“按晚、稀、少的原则,大面积实施节育措施”。3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除
特殊情况外,全部绝育;2个小孩或1个小孩间隔不够四、五年的以及不到晚婚年龄的新婚夫妻,
除特殊情况,全都上了节育环;上述夫妇有孕不过3个月者做了人工流产。会战任务指标是
逐个基层单位落实的,全场3,014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已实行节育措施的1,801对,会战期间
采取措施的273对,占69%。这次会战使节育率、晚婚率、合理生育率都有明显提高。1979年4
月初,场下文提出“1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0‰以下”的要求,并制定了
实施办法。5月,又做了“暂行规定”: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超此年龄有奖;生一
个孩子绝育的夫妇奖励100元;独生子女免费就医入托;人工流产周内每天补助0.60元。又规
定:生第三胎的职工停薪留职1年,非职工罚款50元;生第二胎间隔不足3年者,不给产假工资。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1981年场发了50号文件,10条,其要点:
第一条:未分得生育指标而生第一胎者,除不享受产假外,罚男方10%工资,女方停止工
作至分得出生证,且不计工龄;晚婚夫妇可在保证不生二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前提下,不给
以上处罚。
第二条:生第二胎之夫妇各罚工资10%,各降1级工资。
第三条:生第三胎之夫妇,先罚各人工资10%,再开除女方职工队伍,如女方不是职工,
增罚男方工资50%。
第五条:计划外生育者不予升级。
第七条:再婚夫妇,只有1个小孩,可再生1个,如有2个以上,不给生育指标。
第九条:党团员有违犯计划生育者,另外给予党团纪律处分。
1982年,场规定发给独生子女费,一年60元。场定期不定期检查上述规定措施落实情况,
年年总结评比,这些措施对实行计划生育有一定作用。下面是80年代有关计划生育的部分数
字:
1985年全场计划生育有关数字:
出生婴儿 179个
出生率 9.3‰
纯增长 95人
自然增长率 4.94‰
计划外生育(二胎) 2例
计划生育率 98.88‰
全场育龄妇女 3,525人
实行节育措施 3,419人
节育率 96.99‰
女性初婚 129人
晚婚 55人
晚婚率 42.64%
一孩夫妇 1,233对
二孩领证夫妇 1,172对
一孩领证率 96.07%
新婚夫妇 299对
自觉节育的新婚夫妇占9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