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构
第二节 机构
农场是两级管理体制。机构随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置,15年当中,进行3次较大的改变,
在一定程度上精简了机构和人员,减少了行政干预,加强了服务指导,节省了管理费用。农场
机构现状如下:
党委机关:组织部、宣传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
行政机关:办公室、农业科、农机科、水利科、工业科、商业科、劳资科、计财科、审计
科、建设科、交通科、教育科、卫生科、街道办。
群团部门:工会(包括妇女、女工)、团委、武装部、个体劳动者协会。
政法部门:司法科、公安分局、检察室、法庭。
服务实体:粮贸公司(兼粮食行政管理)、种子公司(兼种子行政管理)、畜牧公司(兼
畜牧行政管理)、物资公司(兼物资行政管理)、非国有办、通信中心(兼通信行政管理)、
广电局。
其它机关部门,合署或辖属。如,人事、党校和老干部合署于组织部;监察合署于纪律检
查委员会;民政、清欠合署于司法科;安全、政研合署于劳资科;科技合署农业科;信访、场
史归属于办公室;房产、城建、环保归属于建设科;农机监理归属于农机科;政法委由公安兼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