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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耕地划类

第三节 耕地划类


为合理收缴土地承包利费,农场曾三次对全场耕地划等分类。

  1985年大体上分为两个等次,称“两类”。

  1989年耕地二次分类,三个等次,称“三类”。

  1997年耕地三次分类,称“四类”。一类地有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七队。

二类地有一、二、四、八、九、十、十二、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
二十三、二十四队。

三类地有七、二十五、二十六队。

旱河坎下地等次(实为四类)有五队、六队、科研站、林业公司、农牧队。还包括二、三、
四、七、九队的一部分。这些地按等外地收缴利费,大概为坎上地的80%。

农场对耕地大体分类之后,各种植单位根据耕地肥力具体划等级。所划等级必须由民主大
会讨论通过,再由农场批定。最细的划为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