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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制度改革

第三节 医疗制度改革



一、经费

1996年以前,医疗经费从农场的福利费中按比例提取,每年在40~70万元之间,占福利费
的大半。1996年医疗费来源有所改变,农场行文规定经费来源:(一)家庭农场每公顷耕地提
取30元;(二)管理人员在上交的福利费中提取6 %;(三)企事业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 %提
取;(四)分离职工交纳本人工资的11.5%。2000年实行“医保”,经费来源有变。

医疗经费由医院和基层单位分级管理,各自核定指标,实行“包干”办法,超支不补,节
余留用,提倡合理创收自用。

二、医疗费

改革之前和之初,职工完全公费医疗,其亲属半公费。这种办法,往往造成浪费。为合理
使用医疗费,保证患病有医,农场多次改革医疗制度。其中1986年、

1992年和2000年各有代表性。

1986年医疗改革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工伤,职工因工负伤和
患有职业病癌症、肺结核、精神病者,完全公费医疗。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半公费医疗。

———农场按规定提取的医疗费50%返还给职工个人。享受完全公费医疗的不返还按规定
提的医疗费的50%,已返还的扣回。

1992年医疗改革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职业病和疑难症患者、
工伤人员享受100 %。

———工龄30年以上职工和中、初级技术职称的享受90%。

———工龄20~29年职工享受80%。

———工龄不足15~19年的职工享受70%。

———工龄14年以下的职工享受60%。

———职工直系亲属享受50%。

还有几次变化,只是资历界限所享受公费比例的改动。1993~1995年除老干部以外,农场
机关等单位职工三年未报销公费医疗费。

三、医疗保险

全称为职工医疗保险。2000年农场根据农垦总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建立了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在职职
工年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其中6 %用于职工医疗保险;职工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 %
交纳。生产队承包耕地的职工,按垦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 %(300 元)交纳;不承包耕
地的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和其他个体劳动者按8 %(400 元)交纳。按比例领取退休金的按
本人年退休金的2 %交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100 %退休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
军人不交医疗保险费。合资、股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主按上年度垦区年平均工资总额
的6 %为职工或雇员交纳医疗保险费;职工或雇员本人按2 %交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医疗金”主要用于支付个人医
疗费用。资金来源———各企事业单位、机关个人交费的全部和单位按年工资总额6 %的30%;
承包耕地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个体劳动者均按190 元记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是由单位、业主等所提金额中划给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及保险金利
息构成。主要用于个人账户超支支出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的医疗费支出。


  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如下表。

   职工医疗费报销比例表
表2-2



  疑难病症年内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万元,其它伤病不超过1500元。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100%退休金的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疑难病症患者年内最高限额不
超过1.7万元,其它伤病不超过2000元。易地安置、居住的按比例领取退休金的职工,随退休金
按月发放医疗费24元,享受100%退休金的72元,费用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