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工 一、队伍
农场职工年均约7600人。80年代呈增势,1990年9042人。90年代呈降势,1998年在册职工
6780人,为历年最少。
改革之前,农场职工基本是固定工,少数临时工。改革以后,职工队伍分固定工、合同工、
临时工三类,固定工约占80%,合同工约占18%,临时工约占2 %。1994年7 月,《劳动法》
颁布。转年,打破职工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农场职工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会主
席代表全场职工与农场场长签订集体合同,个人与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二、招录
农场的招工每年12月进行。1986~1993年,均按管理局的招工计划招收合同工。条件:年
龄16~2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品德优良,身体健康,户口在农场。办法:文化考试,专
业技术考核,身体检查,条件成绩公布,上级劳动局审批。人数有限额。1994年以后,实行企
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由择业政策。如果非农业生产单位人员愿意到生产队承包耕地,又符合
就业条件,则可申请,须经农场同意、上级审批。2000年,用工制度继续改革,不再进行行政
审批,农场根据劳力需求自主决定。
三、除名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农场规定有如下情况之一的职工予以除名。
———与企业脱离6 个月以上,没与企业取得任何联系,劳动合同期满或未签的,在征得
企业同级工会同意并履行合法手续;
———拒付养老保险金2 年以上;
———停薪留职期满后1 个月内,既无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没办辞职手续;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15天或1 年累计旷工超30天;
———不承包耕地,不签订劳动合同又不交纳应缴费用;
———不履行劳动合同又不交纳应缴费用。
另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分离转岗到农牧业生产队,既不承包耕地,又不交纳应缴费用1 年以上;
———自谋职业,有较稳定工作和收入,长期脱离企业;
———实行合同制后的合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自愿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未到期,经双方协商同意;
———属于农场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实现再就业;(三)不
接受技术培训;(四)不接受介绍正当就业岗位;(五)上岗后连续15天或1 年累计30天缺勤
(此规定未完全执行)。
1986~2000年,全场除名的职工一共1236名,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319 名,企业、个人协
商解除劳动关系的219 名。
附历年职工统计表
历年职工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4-3
注:1995年以后实行用工劳动合同制,固定工未单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