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政工职称评定
第九节 政工职称评定
1991年5月,根据上级文件,首次开展政工人员职称评定工作。评定范围包括党委、工
会、团委、武装、司法和信访等专职从事政工人员。当年,政工人员134人,符合申报条件的130
人。1993年5月,农场申报,上级批准,首次评出高级政工师1名、政工师16名、助理政工师31名、
政工员60名。任职资格从1990年4月算起,受聘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人员待遇。1994年起,每年
评定一次。到2000年,全场共有高级政工师11名、政工师27名、助理政工师60名、政工员5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