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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计划生育

第五节 计划生育


自70年代开展计划生育以来,农场一直坚持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对
只生一孩者奖,超生者罚。晚婚晚育也适当奖励。生育一孩后的夫妇,要求采取结扎、上环、发
放药具等绝育避孕措施。违反计划生育单位、领导、个人不能评优晋级,并给予降级、罚款等处
罚。农场与各单位、各单位与育龄夫妇层层签订责任状。2000年又对流动人口实行“一证管多证”
的政策,即:外来人口如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允许办理暂住证和就业证等其它证明。在
一定程序上控制了偷生、超生现象。15年来,计划外超生共23人。1997年以来计划生育率一直100%。
2000年一孩率9333%,二孩率667%,晚婚率67%。人口自然增长率-0.19‰。

   历年晚婚节育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7-6


  
历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