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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第四节 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一、概述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是农垦企业的一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1983年8月,赵紫阳总理视察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时提出:“在国营农场内部实行职工家庭承包办家庭农场”的意见。1984年1月1日,中共中
央下发的(1984)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
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较高,不便家庭承包的,也可实行机组承包……”。
一号文件全面肯定了赵总理在新疆提出的关于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兴办家庭农场的意见,成为国
营农场进行体制改革工作的纲领,使农场的经营方式和经济体制出现了一场新的变革。
1984年,农场本着大的方面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全
场农业单位以机务大组为主要承包形式,家庭和个体承包为补;工副业厂、队以车间或班、组为承包
单位。
农场还采取了一系列“放权、松绑”政策,较大地改变了过去那种统的过多,管的过死,生产单
一的局面,进一步把职工的责、权、利密切结合起来,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许多能工巧匠发挥
了自己的一技之长,各种专业户、重点户、个体家庭小工业、服务业、手工业、商业等如雨后春笋般
的涌现。承包组织形式较之以前范围划小了,但是,就其农业单位机务大组承包来说,还未能真正改
变承包组内部“吃大锅饭”的现象。群众称之为“大锅饭变成了小锅粥”。
1984年9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垦工作会议,确定了国营农场以兴办家庭农场为指导方针,实现
农场全面经济体制改革。同年11月,农场召开了工作会议,制定出《名山农场全面兴办职工家
庭农场实施方案》(草案)。12月7日召开了三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一致通过了《名山农场全面兴
办职工家庭农场实施方案》,同时还通过了《机械设备变卖办法》、《公房变卖办法》、《工、商、
副业放开经营办法》等决策性的重要文件,为改变旧的生产经营模式,全面兴办家庭农场指明了方向。
会后,由场领导和机关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到19个生产队帮助筹建以职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
农场。开始,职工思想反映强烈,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三怕”,(一怕政策变、二怕不挣钱、三怕担
风险),对形势有模糊认识,心里不托底。二是一部分同志吃惯了过去的“大锅饭”,认为这纯属是
“折腾老百姓”,是“倒退”,因此,有的迟迟不签家庭农场承包合同,有的要求退场回老家种地。
针对上述情况,农场各级领导深入基层进行兴办家庭农场教育,学习文件、宣讲政策,经过一个冬、春
的反复教育工作,终于打通了思想。
1985年,全场19个农业生产队,共办起各种类型的家庭农场1,852个。其中:机械联户家庭
农场87个,机械独户家庭农场130个,手工户家庭农场1,365个。至此,农场全面兴办了家庭农场,
彻底改变了过去旧的经营模式。
二、性质和形式
职工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以职工家庭为主体组成的
生产经营实体。其经营方式是:自主经营、固定上交、自负盈亏。国营农场和家庭农场的关系,是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家庭农场职工仍然是国家正式的农业工人。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更紧密地结合
起来,从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营农场
的新路子,达到农场兴旺,生产发展,人民富裕的目的。
职工家庭农场有五种基本形式
1.机械联户型家庭农场。以1台拖拉机、1台收割机、1台胶轮车配套联合,按农场规定,每台机
械划给一定数量的土地。
2.机械独户家庭农场。以购买1台大型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胶轮车),承包农场规定数量
的土地。
3.手工户家庭农场。按农场规定土地数量,以人力、畜力耕作或靠有机户协作代耕进行生产。
4.开发性家庭农场。利用未开发的荒地资源进行农业或其它专业生产。
5.其它专业生产的家庭农场(林、牧、渔业等)或专业户 (从事加工、动输和服务行业等)。
三、土地和农机具
兴办家庭农场后,土地、山林、草原、水域等所有权仍为国家所有,分别承包给家庭农场经营。
机械联户或机械独户型家庭农场,按其机械设备数量配备土地,每台中型拖拉机一般划给土地450
亩至700亩(不再按人口分地),胶轮车、收割机根据本队情况适当划给土地。一般职工家庭农场一个职
工划给土地30亩,非职工整劳力每人20亩,非劳力人口每人10亩左右。对于一、十一、十六、十八、十
九队,由于人多地少,可按一般家庭农场分配土地,机械设备可不配套出售,各户互助换工。为鼓励畜
牧业的发展,对家庭牧场按其经营规模划给一定数量的饲料地。划分土地时应先分给一般职工家庭农场,
然后再分给机械户家庭农场,并应留一定数量的机动地,占耕地面积5%,由生产队掌握按规定交费。
为大力扶持职工家庭经济的发展,各单位可把职工住宅区周围的部分土地划给各个职工家庭,发展职
工庭院经济,增加职工收入,这部分土地不收占用费。职工按统一规划自建住房时,收回这部分土地。
庭院经济按各户人口分配,一般3口人以下每户1.5亩,4至6口人的每户2亩,7口人以上的每户2.5亩(含
自留地)。土地承包后,职工子女有经营使用权。对各种国有自然资源,不准变卖或出租,不准破坏原
有的水利工程、防护林带和交通设施。对于因故不能继续经营者,须经生产队同意后按原合同进行转让。
土地占用费标准分为三类,全场平均每亩土地占用费7元。一类地每亩上交9元,二类地每亩上交7元,
三类地每亩上交5元。根据家庭农场的规模、生产方式等不同,上交土地占用费的标准也不同。机械户
家庭农场每亩地增加1元钱,一般家庭农场每亩地降低1元钱。开发性职工家庭农场给予优惠,三年内
不收资源占用费。
农场的各种农机具、设备、生产用房和职工住宅以及畜、禽一律作价卖给职工家庭农场或个人,谁
买产权归谁。变卖时优先本队、本场职工购买,剩余可卖给外队和场外。作价时,本着即不给国家造成
损失,也不让职工负担过重,原则上低于市场价,不低于净值。价款分5年还清,每年还五分之一,在规
定期内交年息3%的资金占用费,超期缓交资金占用费按年息20%计算,购买时当年交清价款者,给予优
惠,按卖价减免40%。全场房屋、机械、设备、畜禽等净值总额为6,399.5万元,转让变卖后总额为
507.1万元,已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变卖额为66.1万元。在变卖房屋上,对建国前的老干部、老工人
给予减免1,500元的优惠;大专毕业生和工程师以上的给予减免800元的优惠。
机械户家庭农场给手工户家庭农场代耕,各生产队都组成几个代耕协作区,同时与手工户家庭农场
签定代耕合同,建立固定的代耕协作关系,机械户家庭农场为手工户家庭农场代耕,收取代耕费,手工
户为机械户家庭农场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费。代耕费和劳务费由场统一规定。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独户
经营,互助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获其利的新型生产组织形式。
四、内部管理
各家庭农场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各种管理制度,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计划管理。在保证完成农场下达的指令性指标的前提下,编制好作物种植、技术措施、年度、
阶段、小段等生产计划。财务管理。在生产队领导和会计的帮助与指导下,各家庭农场要制定出年度、
阶段等财务计划,设兼职核算员和出纳员,建立简易财会帐目,定期与生产队会计核对,加强经济核算,
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物资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管,不得任意拆卸或损坏。零件和
材料领用,须经生产队同意,用啥领啥,用多少领多少,不得私设库存或转手高价出售。种子、肥料、
农药等物资,由生产队统一安排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领用,不得造成浪费,建立健全领用手续,并定期
核对。机务管理。遵守机务管理规定和各种规章制度,按时进行修理和保养,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质量要
达到标准。为保证代耕的实施、生产队有权组织安排,做到“统分”结合。劳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
任制,严明经济责任,明确考核指标,建立考勤制度和安全生产措施,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产品管理。家
庭农场生产的粮食,做到保质保量全部上交农场,不能私留和私自处理。
年终分配。一定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先交税金和利、费后,再按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五、权利和义务
在保证完成上交农场指标的前提下,家庭农场有下例权力:
1.有权确定各种生产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2.可以进行农副产品加工。
3.有权处理超计划和合同外的产品。
4.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选购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物资。
5.自行确定劳动分工和劳动时间,决定内部分配。
6.可以雇请帮工,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定报酬。
7.对外实行劳动力联合,技术转让。
8.有权在银行申请开户,申请贷款。
9.可以对外投资,联合兴办各种企业和事业。
10.有权与农场内外经济组织签定经济合同。
职工家庭农场承担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
2.执行国家计划、政策和法令,遵守农场规章制度。
3.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保护生态平衡。
4.认真履行经济合同,保证上交产品、税金、利润及各项费用。
5.按要求向农场提供核算和统计资料。
6.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完成农场下达的义务工任务。
7.家庭农场中的国家职工每人每年承担15个义务工,由生产队组织进行绿化造林、维修道路、民
兵训练及其它公共福利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六、职工待遇
家庭农场中的国家职工,其职工身份不变,工资级别保留,工令连续计算,调动工作时,按现时
工资等级介绍,国家统一调资时,按规定调资,继续享受退休待遇。因病住院治疗期间,住院医疗费
职工报销80%。直系亲属报销药费的40%,非住院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职工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可吸收
为“家庭农场合同工”,由农场劳资科审批,从合同批准之日起计算工令,享受职工待遇。家庭农场的
职工自1985年1月1日起,停发工资、附加工资、地区津贴、取暖费、粮煤补贴、副食品补贴、冬菜补助
费、食品保健费、女职工卫生费及劳动保护用品;取销病假、婚假、丧假及探亲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