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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资

第五节 工资



一、工资制度
等级工资。1962年以前,除国家干部和全国统一的工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其他职工
一律执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统一的七级制农牧工人级固定工资标准。1961年,只在固定等级工资的
基础上,实行“月薪日计”,把月工资化为日工资,以每月法定出勤25.5工日计算,按实际出勤工
日支付工资。农忙季节,为加速生产进程,多数生产队实行定额计件工资制。
1963年,农场试行“三定一奖”为主要内容的经营管理制度,即“定总产量、上交利润、工资
总额”和“超额完成计划奖”。其具体办法是:年终超产,从产量、利润中提取奖金,计划内利润
提取10%,超计划利润部分提出20%,总产量每超过计划1%,加发0.5%奖金。职工每月领取基本工资,
年终则根据平时作业民主评议累积工分多少,领取相应的奖金。这种计酬形式,被称为“基本工资
加奖励”。
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的农垦部党组对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五条办法(简称“农垦
五条”)和农垦部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即“农垦
十六条”),农场实行了以等级工资为基础的“两结合”工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农工三级工资
为标准,高出标准部分为保留工资,按月发给。标准以下工资的80%集中在生产队掌握,做为作业
工资,实行评工记分,按季节、依据农活规定分值,每个职工按每月所得作业工分累积额计酬;其
余20%根据年终完成产量和利润计划而定。超产、超利润可按规定提取产量工资,仍按工分额发放。
未完成产量、利润计划,则按规定扣发所余20%工资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在“极左”路线影响下,批判物质刺激,取销了以等级工资为
基础的“两结合”工资制,恢复了等级工资“月薪”制。
1974年,“实行评工记分”工资制。行政级、技术级干部(包括下放干部),文教、卫生人员仍
执行等级工资制。以工代干的连队干部,根据本人自愿由各单位确定,参加者要规定劳动天数和补
贴工分。
评工记分的具体办法是:以一级工的工资为基础工资,低于一级工的提到一级工工资,工资高
于基础工资的实行补差的办法,按月发给职工。每月发基础工资的80%为作业工资,其余按年终经
营情况发给产量工资,以作业中民主评议所得工分累积额计酬。
被管制的“五类分子”(地、富、反、坏、右)也参加连队评工记分,与职工同工同酬。
1980年,根据国发(1978)91号文件“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精神,全场各单位实行
财务包干,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者奖;完不成任务者罚。
奖励分阶段作业奖和年终奖。各单位按定员职工全年标准工资的5%提取阶段作业奖金。
年终奖。一是完成年度计划主要指标的生产队,从实现计划利润中提取10%做奖金;二是完成部
分主要指标的生产队,从实现计划利润中提取7%做奖金;三是完成一般经营利润指标的生产队,从
实现计划利润中提取5%做奖金。
超计划利润奖。从超计划利润所提取的奖金中60%上交农场,10%留生产队,30%奖给职工。
对基建队、水利队、砖瓦厂等工、副业单位,实行“定额计件”工资制,每超额完成一个劳动定
额,发给奖金1.60元;反之,则扣发1.60元,年终不参加奖金分配。
凡不宜实行“定额计件”工资制的工、副业单位,实行“生产、工作综合奖”。一是完成主要
经济指标的单位,按本单位定员职工全年标准工资总额的12%提取奖金;二是完成部分经济指标的单
位,只提取本单位定员职工全年标准工资的10%做为奖金。三是完成一项利润指标的单位,按本单位
定员职工全年标准工资的8%提取分配奖金;对超额完成产量、质量、品种、利润四项指标的单位,可
提取本单位超计划利润的15%为奖金;对技术革新,在不突破奖金总额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奖励。对
没有完成产量指标的,扣发奖金三分之一,未完成利润指标或虽有利润但质量不合格的,不得提发
奖金。
1981年,根据总局农总字(1981)115号文件和管局(1981) 67号文件精神,在六队、八队试行“浮
动工资”制。工程队、砖瓦厂仍执行定额计件工资制。其余单位全部试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计酬
办法。机关、场直单位每月在工资中预扣3.70元,年末完成下达的计划指标,预扣工资全部退还,否
则,按未完成的比例减发或扣发预扣工资。
实行浮动工资制的单位,每月按个人工资额的80%付给职工,农场预留20%。年终决算时完成或超
额完成计划指标,经营不亏损的单位,20%的预留工资连同奖金一起发给职工,反之,则按亏损额占本
单位全年实际工资总额的比例减发或扣发。
1982年,根据管局(1982)6号文件精神,全场除基建队、砖瓦厂仍实行定额计件工资制外,其余
单位全部实行“浮动工资制”,实行见利就奖。按各基层单位年末实现经营利润额的20%提取奖金;
下达亏损指标的单位,其减亏部分按10%提取奖金。
1984年,全场兴办家庭农场,各种承包户、专业户,农场转让或承包给一定数量的基本生产资料,
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固定上交、自负盈亏。彻底砸烂了“铁饭碗”和“大锅粥”,提高了生
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调整工资
建场以来,职工工资,先后进行过多次的调整。
1963年4月,根据上级有关调资指示精神,全场采取民主评议、领导审批的办法,给480名职工
调整了工资,约占职工总数的 39%。
1973年12月26日至1974年4月15日,根据国发(1971)90号文件和农林(垦)字12号文件指示精神,
全团有1,652名职工调整了工资,约占职工总数的28.6%,其中干部152人,工人1500人。可调整两
级的432人,实调234人。调整工资后,月增加工资额达11,611.10元,每个职工月均增加工资约
2.08元。
1977年12月,根据国发(1977)89号文件精神,全场进行了调整工资,有3,093人(包括长期临时
工60人)调整了工资,是建场以来实调人数最多的一次。
1978年11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劳薪字(1978)79号文件“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
的通知”精神,全场给贡献大、工作成绩优异的93名职工升了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2%,其中干
部43人。
1979年11月至1980年5月,根据劳总薪字(1979)77号文件精神,全场给政治表现好、技术水平高、
贡献大、劳动态度好的1,563名职工升了级,其中干部308人,工人1,255人,占职工总数的40%。
1981年11月15日,根据国发(1979)259号《关于调整偏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农场给工资偏低的
61人升了级,占职工总数的1.4%。
1982年1月至4月,根据国务院(1981)144号文件关于给文教卫生系统升级的规定,农场给295名
文教人员、106名卫生人员升了级,其中:文教升两级的36人;卫生升两级的12人。升级面占职工总
数的7%。
1983年12月至1984年4月,根据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行浮动升级,两年以后给予固
定。全场给3,476名职工升了一级,19人升了两级,1985年10月全部给予固定。
1985年1月,根据中发(1982)3号、劳薪字(1982)113号、农场总局劳字(1983)39号文件规定,农
场给193人奖励晋升了一级工资,其中干部65人。
1985年12月至1986年3月,根据黑政(1985)7号和农场总局劳字(1986)13号文件规定,在农垦系
统实行企业工资改革。全场4,507人套改了新工资标准,4,473人升了级,调整偏低工资标准的2,263
人,转正定级469人。工资改革后,每人月平均工资由47.30元增加到61.58元,平均增长30%,套改
新标准后的工资,从1985年7月1日发给。
三、各种津贴及补助
农场地处边陲属五类地区,建场以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凡农场职工(包括长期临时工),均享
受本人基本工资10%的地区津贴待遇。
1963年11月始,每个职工每年均享受42元的冬季取暖津贴待遇。
1966年8月,根据省有关规定,职工、家属凡于1966年8月1日前来场或出生的儿童,一律享受粮、
煤差价补贴,每月每人0.64元。并规定减少者扣除,新生的不补。
1979年,根据国务院(1979)245号文件精神,对职工实行副食品补贴,每月每个职工补助5元,
从1979年11月在全场执行。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
津贴的通知”精神,于同年11月1日,在全场中、小学公办教师中执行班主任津贴。其标准为:学
生人数在35人以下,中学班主任教师每月补贴5元,小学班主任教师补贴4元;学生人数在36人至50人,
中学班主任每月补贴6元,小学班主任补贴5元;学生人数在51人以上,中学班主任月补贴7元,小学
班主任月补贴6元。
依据上级规定,1980年6月始,全场女职工每月享受0.50元的卫生津贴费。
1980年7月始,农场执行省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对全场医疗卫生人员实行医疗卫生津贴补助。一类每月每人13元至15元,分两个
等级;二类每月每人10元至12元,分1、2、3个等级;三类每月每人7元至9元,分1、2、3个等级;四
类每月每人4元至6元,分1、2、3个等级。
1981年8月始,遵照省劳动局、财政厅的有关指示精神,农场对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
津贴补助。其具体办法是,一等每人每天0.30元,二等每天0.20元,三等0.15元。
1983年7月,根据上级对有职称的科技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享受边疆待遇的指示精神,
农场对上述人员实行“科技边疆津贴”补助,每月每人15元。
1983年10月,每个职工每月享受2元的洗理费待遇,1985年10月每人每月增至4元。
1983年11月,上级根据东北地区蔬菜保管期长的特点,每个职工每年补助蔬菜保管费20元,
一次发给。
1984年,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局、人事监察局“关于对职工实行物价补贴的通知”规定,
每个职工每月享受5元的物价补贴费,从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
1985年1月始,农场根据上级规定,对全场教师和护士实行教令和护令津贴补助。其具体实施办
法是:从事教育和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月补贴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月补贴5元;
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月补贴7元;满20年以上的每人月补贴10元。
1985年4月,每个职工每月享受肉食补贴2.50元,回民职工享受3.50元。同年5月起,鉴于离、
退休人员受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12元,享受半年后改为17元。
四、知识青年及职工子女就业待遇
知识青年下乡来场及职工子女就业的工资待遇问题,1969年6月根据兵团决定,一律按一级
农工工资标准计酬。
1973年,根据省革委《关于1971年以来,到生产建设兵团的知识青年工资待遇问题批复的通知》
和兵站供字(1973)218号文件,对接收的城市知识青年和职工子女就业的工人,改按生活补贴费的
办法执行,第一年每月发生活补贴费24元,第二年28元,第三年32元。这一制度仅执行二年余就
废除了。
1978年,根据龙劳(1978)268号、龙总劳(1978)348号文件精神,恢复了学徒制和熟练期制度。
1982年以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分别按熟练期制和学徒制执行,至1984年10月止。1984年12月以
后招收的职工按“合同制”待遇执行。
五、工资种类及奖金
全场工资种类有22种之多。1985年,全场工资改革后,执行五类地区第三种工资标准。干部统一
实行17级至5级,最低起点36元至180元;工人实行1级至8级,最低起点35元至105元;文教、卫生、
公安系统执行事业工资标准。
1986年7月1日起,执行六类地区第四种工资标准。
附:1985年7月1日前工资种类情况表。
1985年7月1日后全场工资种类标准表,
1985年7月1日前全场工资种类情况表


1985年7月1日后全场工资种类情况表


奖金与其他。农场的奖金办法,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将工资和奖金紧紧结合在一起。
1979年,农、牧业生产队,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执行作业阶段奖、年终完成计划奖和超
额计划利润奖三种。由于工种不同,除工资改革中的部分奖金外,对畜牧业在执行包定奖的基础上,
实行“分业核算”,凡经营盈利的,年终从实现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奖金。
附:畜牧业经营盈利提奖比例表
畜牧业经营盈利提奖比例表


年终决算一次发放,享受此种奖励的不再参加生产队评奖。对于生产队的工、副、林、渔业及
经济作物的班组;工、副业单位的种植业、养殖业,凡是有条件的,要实行“分业”或“分项”核
算,执行“包、定”奖。
在交通、农机等单位,实行“综合节约奖”,如油料、零件、修理费等。根据总局制定的定额
标准,汽车按节约价值的5%提奖;拖拉机、收割机按节约价值的8%提奖,按日考核,年终结算。主
要奖给节约的班组或个人,也可提取少量奖金奖给直接为机车修理和油料保管人员。凡超消耗的按
规定罚款。
对机关、文教、卫生人员的奖励办法是:全场盈利时,按全场生产单位职工人数平均得奖额提
奖。经费超支要酌情扣发奖金。
医院的医护人员,依据包干费用、治愈率、卫生防疫、服务态度等考核指标。完成考核指标者,
按机关人均得奖额的50%提奖(基层单位的卫生人员,执行所在单位奖励办法)。
文教方面的教职员工,依据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条件,达到者,按机关提奖的50%提取奖金,否
则,予以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