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治安保卫
第二节 治安保卫
1966年以前,全场基层单位普遍建立了治保网点,设治侏委员,负责本单位治安和“五类分子”(地、
富、反、坏、右)的监督管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直接向公安部门反映治保情况。农场地处边境,除平时加
强边防教育外,沿江生产队,采取了重点掌握,建立点线,注意观察生疏人员的形迹动态,为公安部门提供
线索。在公安部门的授意下,处理一些小的罪不当罚的问题,确保了农场社会秩序的稳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层治保会组织遭到破坏。治安保卫工作处于混乱状态。
1969年组建兵团后,保卫股负责公安机关职能。当时保卫股对纠正“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混乱状态,
消除派性,促进各派联合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极左路线的指导下,在“一打三
反”,清理阶级队伍等项工作中,用形而上学的观点,搞无限上纲,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仅1969年至
1976年,就发生各类案件68起,平均每年8.5起,其中:刑事案件12起、反革命政治案件8起、经济案件48
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治安保卫工作逐步走上正规,法律程序不断完善,恢复和健全基层治保会组
织,对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等起到了重要作用。1983年8月,根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通知”精神,开展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清除了社会上的淫秽录像带及黄色
书刊,重点打击了抢劫、强奸、杀人、放火、盗窃、堵博、流氓等7个方面的犯罪活动。
1983年8月至1985年3月,经过3个战役,5次集中打击,依法捕判6人,收审4人,定点揭露(游街示众)
10人。通过严打斗争,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职工群众有了安全感。
为使治安保卫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5年春,学习外地落实治安防范的新经验,全场普遍建立治安
承包员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签定承包合同的形式选配了治安承包员28名。一般民事纠纷案件解决在
基层。治安承包员的职责是:在党支部和治保会的领导下,维护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宣传法制、教育
挽救失足者做好安全防范,预防犯罪,调解人民内部纠纷,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案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
工作。
1958年至1985年,共发生刑事案件18起,破获查处18起,依法捕判18人。在此期间,治安案件发生200
起,处罚300人,其中行政拘留80人。发生大的火灾13起,直接损失2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