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边境管理
第四节 边境管理
农场北靠黑龙江和苏联以江中主航道为界,场内边防线长达20公里。沿江有4个农业生产队,5
个工业厂,2所中学,1个百货商店等12个单位;并有农场运输船队,经常往返于佳木斯和嘉阴县之间的
江面上。同时,还有下江捕鱼船只,因此,边防管理工作在公安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1960年以前,中苏关系正常化,边境管理比较单纯,主要对职工、家属进行边境政策和维护边境
设施的宣传教育。这个时期未发生过边境事件。
苏共二十大以后,中苏关系逐渐恶化,特别是苏联侵犯中国领土珍宝岛后,边境管理工作随之变
得严格起来。为加强边境管理,严防内潜外逃,首先加强对船只管理。将全场船只逐条登记入档并发
放船只牌照和下江生产人员作业证。对在江上运输的船只不但本场公安部门要进行登记,而且必须报
上级公安部门备案,并且规定具体的边境政策。对下江捕鱼的人员和边境居民,经常进行边境政策、
“五反”斗争(反内潜、反外逃、反情报、反心战、反策反)和识别苏特的教育,除不准随便下江越界
捕鱼,打捞烧柴和漂流木外,还规定了下江作业的具体时间,落实了船只集中停放点,专人看管加锁。
要求边境居民提高警惕,防止坏人外逃和苏特内潜的事件发生。从1969年3月18日起,全场凡年满18周
岁的人员,一律发放边境地区居民证。珍宝岛事件后,根据上级指示,1969年9月,在距江边3公里内
的居民全部后迁。将住在江边的494户,2,845人分散搬迁到距江边较远的居民点居住。
1980年以后,规定了《边境管理十不准》和《界江捕鱼十不准》的边境制度。
边境管理十不准制度: 不准向境外拍照,不准砍伐边境树木,不准在界江江边挖沙、取土,不
准在距界江两公里之内鸣枪、狩猎、烧荒、爆破,不准在界江附近放牧,不准非界江生产人员擅自登
岛活动,不准越界追赶牲畜,车船不准越界行驶,不准在界江洗澡,不准损坏航标设施。
界江人员捕鱼十不准:
不准越界捕鱼,不准越界打捞漂流木,不准惹事生非,不准擅自和苏方人员接触和交换物品,不
准擅自登争议岛,不准携带地方报刊杂志、笔记本、证件等物品下江捕鱼,不准单船夜间下江捕鱼,
不准在大风、大雾天下江捕鱼,不准载运外来人员下江,不准将船随意借给他人使用。
上述制度的落实,对边境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8年至1985年农场边境地段共发生越境事件8起、10人。其中:依法捕判的2人,拘留审查6人,
监外执行的1人,被苏特机关利用充当反华工具的1人(原十二团运输连司机程显太,由于对其被精简
下放到十三连劳动不满,于19了2年3月15日叛国投苏,被苏联特务机关利用,充当反华工具)。阻截
越境未遂事件6起、7人。其中:捕获企图越境叛逃份子2人,截回呆傻人员越境3人,抓回已越境的待
业学生1人,架网捕获企图越境份子1人。
1984年2月27日,农场公安分局在捕获越境份子的行动中,有2名干警荣立三等功,5名干警分别受
到场党委和管局党委通报嘉奖,并授予公安分局“为人民再立新功”的奖旗一面。
同年6月3日公安分局又受到合江行署公安局的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