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典型案例
第三节 典型案例
一、赔偿案例
名山农场法庭于1982年12月15日,由孙绍溪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朱秀兰、姜永佳组成
的合议庭,依法审理了原告人郭文奎与被告人石学湖赔偿一案。
1982年4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石学湖之长子石建华(13岁),次子石建军(10岁)与董学
元三个小孩,各持一根一米多长的葵花杆,董和石次子自然组成一伙同石长子对打玩耍。郭文
奎之子郭海江(10岁)站在一旁看了一会说:“你俩真笨,俩打不过一个,看我的”。说完随手
从身边柴垛上拽出一根一米多长,两公分粗的树棍,帮助石建军和董学元打石建华。石建华正
抵挡时,葵花杆折断,将郭左眼击伤,经医生诊断已失明。
原告人郭文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68.27元,并负责郭海江20岁以前的求医看病等一切费用,
计2,700元。被告人不同意赔偿损失,因为郭是主动参与的。
本庭收案后,认为案情是复杂的,都是些小孩,而且时间拖的较长,不易查清。本庭人员对
此案作了大量详细的调查研究工作,做出审理方案,认为解决此案的关键是查明郭海江是否参与,
如何参与,其次,郭左眼失明是谁造成的。其结果:郭同石打玩时,石建军与董学元两人已停止
打对方,在一旁观看,只有石建华与郭海江在打。郭打去石招架,葵花杆折断,崩到对方左眼,实
属误伤。
法庭经过调解和双方反复争议达成协议:双方分担责任,被告负担第一阶段的医疗费用568.27
元,原告负担第二阶段的费用。通过此案审理,使该队群众受到一次法制教育,懂得了教育好子女
是父母的天职。
二、离婚案例
原告人:韩秀云、女、30岁、无文化、工人。
被告人:季明来、男、32岁、初中、工人。
双方于197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两个小孩,家庭经济由男方管理,吃、穿、烧等一切费
用都由季控制,就连韩的衣服都是季购买,买什么样就穿什么样。一次,韩买了一双皮鞋,季不满
意,吵了一架。没有小孩之前,生活上倒也没大争执,孩子大了,双方纠纷越来越大。有一次,孩
子要冰棍吃,韩没钱买、向季要季不给,因而双方为经济问题经常吵架打仗。女方向法庭提出要求
离婚,男方不同意离,说女方乱花钱,怕离婚名声不好听。
法庭收案后,认为韩、季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主要是季有夫权思想,看不起韩,韩由于不掌握
经济,同季要来的钱有时不按计划买东西。应严重批评男方的错误,并保证以后经济由韩管理,不
打不骂,向女方父母赔礼道歉。然而,没有得到对方的谅解,仍坚持离婚,并回到娘家与季分居。
虽然男方做出了一定努力,都无济于事。根据这种情况,办案人员来到女方家,耐心细致地做
女方父母的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最后终于使这即将要破碎的姻缘重归于好。并且日后过得很
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