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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调解委员会

第四节 调解委员会


1966年前,各基层单位均建有调解组织。“文化大革命”中停止活动。1977年5月法庭建立后,
全场恢复和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44个,委员215人,其中党员88名,占总数的40.9%。团员45名,占总数
的20.9%,为了提高调解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法庭每年都用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调委会干部一
次(3—5天)。主要学习调委会的职责、作用、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总结交流调解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调解组织建立后,始终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民事政策方针,一般民
事纠纷在基层就得到及时处理。
1977年至1985年,全场基层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种民事纠纷1,928起,其中:除上交法庭102起外,
其余全部在基层调解处理。由于调委会在第一线发挥了很好作用,使许多纠纷及时得到调解,避免了矛
盾的激化和转化,减少了犯罪和诉讼,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了社会治安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