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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贯彻农垦“五条”、“十六条”

第三节 贯彻农垦“五条”、“十六条”



1964年9月8日,中共中央对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工作作了五条批示(即“农垦五条”)。具体
内容是:一、必须彻底改变单—经营,实行一业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二、必须
改正只把十八岁到四十五岁算做劳动力的办法,各地应当把一切可以参加劳动的人都安排他们
劳动。在农场不应存在就业和失业的问题,不采取退休和开除的办法,三、农场在农闲时间进
行农田基本建设,不管大型和小型的,只要是用自己的闲余劳动力,这种劳动力就不计算在基
本建设费用内。农场利用自己的劳动力进行种树,修田间水利工程,平整土地,保持水土,修
路,修晒场,修仓库都不算基本建设,所需材料费在基本建设费内开支。农场自己繁殖的幼畜
作为增添的固定资产,这种固定资产使用后折旧,每年报销一次幼畜饲养费,不做基本建设费
用开支,四、职工利用农闲时间自己修建或修理房屋,应当鼓励,并给支持。过去,对于这些
修建工程都按基本建设加以控制是错误的,当应纠正,五、国营农场应当建立自己的粮、油,
糖加工厂,以利用农闲劳动力发展生产,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1965年2月25日,农垦部党组扩大会议,就贯彻执行中央的五条批示(即农垦五条),作出
了“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即“农垦十六条”)。
农场党委组织全场职工、家属认真学习了“五条”和“十六条”,决定在第七生产队试验
工资改革,实行作业工资和产量工资相结合,简称“两结合”工资,并以评工计分的办法计酬。
这个队的职工听了动员,感到一喜一忧。一喜是取消了职工与非职工的划分,不论整、半、辅
助劳动力,都可以参加队里的生产劳动,能增加家庭收入,一忧是(特别是老职工),觉得工资
的一部分要与产量挂钩,怕不保险,减少收入。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大家的思想通了。由于
经营成果直接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大家工作起来特别认真,无论春播、夏锄、麦收、秋收
都能严格执行各种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工作质量和效率都较以往大有提高。这一年,七队的
粮豆亩产为全场之冠,第一次经营有利,盈利4万多元。
为了取得更成熟的经验,七队继续实行“两结合”的工资外,又在第八生产队试点。这两
个队年终结算时,七队盈利7万元,八队盈利5万元(场里允许该队当年亏损2万元,加上盈利的
5万元,实际应为7万元)。
通过这两个队的试验证明,“农垦五条”和“农垦十六条”是非常正确的,它极大的调动
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效果,受到职工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
正准备在全场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五条”、“十六条”的时候,“文化大革命”开始了,从
而使这场已经开始的改革中途夭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