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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

第一节 粮食



在国家统购政策指导下,由业务部门对全场生产的粮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收购,统一销
售、统一调拨、统一入库。
自销粮主要是职工生活的口粮(及食用油)、农业再生产必须的种子和发展畜牧业必须的饲
料粮。自销粮按现行政策规定,不计入商品粮。1977年以来,全场每年自需粮1,800万斤左右
(口粮500万斤,种子900万斤,饲料400万斤)。
上缴粮(商品粮)是指直接向国家交售的粮豆和直接向外贸部门交售的大豆。上缴粮的多少,
反映了总产品的多少,粮食商品率的高低又反映了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在汤原时期,以年产最
多的1968年计,总产1,872.8万斤,上缴954万斤,商品率为51%。迁普阳后,以总产最高的1983
年计,总产7,501万斤,上缴5,300万斤,商品率为70.6%。两相比较可以看出劳动生产率有明显
提高。
自销粮的调拨,由商业科统一掌握。建场初期由仓库管理。粮油加工厂成立后,直接将原
粮调拨给粮油厂入库,加工后,又由商业科按供应标准销售给各单位。粮油倒挂由场从政策性
支出中列支。粮油倒挂,1978年为6.5万元,1979年为15.8万元(粮油第一次调价),1980年为
29.3万元(粮油第二次调价),1981年为30.6万元,1982年为54.3万元,1983年为58.7万元,
1984年为64.6万元,1984年全场每人平均补贴为74.3元。饲料粮,统一调拨给生产单位,粮油
副产品作为饲料统一销售。种子,则按农业生产部门的计划调拨,由生产队自行贮存。
上缴粮豆,直接送交萝北、军川粮库。在缴粮旺季,指派专人驻在粮库,负责验收和结帐。
1971年至1984年,共上缴粮豆25,875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