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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案例

第五节 案例



1965年以前,场内发生的案件,均经汤原县公安局侦破处理,破案快,执法严。3队、1队
一次被盗走役马三匹,报案后仅三天,即从桦南、桦川两县追回被盗马匹,盗犯是解放村的一
个社员。二分场小卖店被盗,丢失步枪一支,视为重案。合江地区公安局,汤原县公安局结合
分局共同查访。次日,即在养鱼场附近(永峰村)破获,人赃俱在,罪犯是一个由关里逃窜来的
富农分子。场部服务社被盗棉布10余匹,鞋、盆、被面等杂物一部分,价值2,000余元。罪犯
是两名自流人员,窝主是一名干部的亲属。两名盗窃犯各判刑10年,窝主判刑2年。
但有的案件量刑过重。如转业军官李世通,1958年秋在野外执行架线任务时,因抽烟起火
烧毁草甸60平方米,被安全检查团发现。讯问中,李世通态度强硬,被判刑3年(开除干部队伍,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转业军官李悦智(上尉),因烧炉子不慎失火,烧毁草房一栋(200平方米),
被判徒刑一年半,开除党籍,开除干部队伍(1980年落实政策,恢复了党籍和干部级别)。
七十年代发生的3起人命案,都是民事纠纷引起的。梁万福打死媳妇,是因为家庭琐事,
公公与媳妇引起口角,继而动手。梁已60岁,先被媳妇摔倒在地,老汉反过身来又将媳妇按倒,
顺手抓起一根扒火棍猛击媳妇头部致死。梁被判无期徒刑,假释后病死。16连刘世海打死陈国
玺,也是起因口角。夜间就寝时,两人躺在铺上讲故事,陈讲的故事影射了刘,于是吵起来。
对骂中刘从铺下抓起一根镐把向陈猛击,黑暗里击中陈的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刘被判处徒刑
10年。
多起强奸案中,性质最恶劣的是黄绍田。黄绍田,男,52岁,用糖果引诱奸污14岁、7岁幼
女各一名,引起幼女父羞愧自杀。黄绍田被判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