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青少年犯罪及挽救教育
第六节 青少年犯罪及挽救教育
“文化大革命”后,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突出问题。它不仅危害社会治安,妨碍安定团结,
而且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1977年至1981年,有青少年犯罪10
起,其中11人受刑事处罚。最严重的一例是安中华,男,19岁,1978年一中毕业后分配修配厂
工作。安从小不爱学习,偷偷摸摸,流氓行为严重。学校和单位多次进行帮助不改,逐步发展
到入室盗窃、强奸,轮奸妇女、盗金库、盗枪支弹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如13队
工人曹亚静(佳木斯青年),哥们义气严重,为朋友可两肋插刀,为帮助哥们打仗,用自制匕首
捅他人腰部,受害人重伤住院,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四人帮”的流毒深重,法制观念淡薄,不爱学习,头脑空虚,
不懂情理,不计后果。政治上无知,思想上必然解除武装,社会上的歪风邪气,便能无师自通,
哥们义气代替了正常的社会关系。所以,对待这些青少年一定要立足于“拉”,功夫下在帮教
上。为此,公安部门在党委的意图下,与宣传、教育、工会、团委紧密配合,进行综合治理,
取得了较好效果,硬是把一些青少年从犯罪边缘拉了回来。如王守国,男,15岁,在校期间,
生活、纪律散漫,哥们义气严重,经常打架斗殴,偷偷摸摸,逐步发展到撬门进室,偷小卖店
和家属的东西。抓获后,原计划报请上级部门给予劳动教养两年的处理。后经场党委和公安部
门再三研究,认为王守国年龄小,未定性,可塑性大,如送劳教,看管不严,后果会更严重。
决定对王进行帮教,把他拉回来。并同家长联系,改变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王守国现在已基
本停止犯罪活动,比过去有较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