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屋改革
第二节 房屋改革
1984年末在兴办家庭农场同时,将全场公有职工住房15.3万平方米全部作价卖给职工,
转让房屋净值576.5万元,按总局文件要求收回净值50%,实际转让价为255.4万元。规定
1985年2月15日前一次交清者减免40%,逾期交款者不予以减免。此后农场不再投资建职工住
房。1985年农场规定优惠政策扶持职工自己建房,对无房产职工建房给予无息贷款2000元,
并提供无偿备料车次20个。 1986年对无房户、险房户、拥挤户建房实行自建公助的政策,规
定建筑面积和补助金额,1平方米补助30元,4口人以下补助1200元;5至6口人补助1600元,
7口人以上者补助1800元。职工建房地点由农场统一规划。
1991年农场取消了私人建房补贴,鼓励职工自建住房。1992年又将职工建房规定为统一
组织、统一施工。1993年农场为深化房屋改革,理顺产权关系,将有限产权房屋变为私有产
权。农场下发了《关于将农场优惠转让给职工的有限产权房屋变为私有产权的实施方案》(绥
农场发[1993]21号),理顺了全场房屋产权关系。到1995年末全场的房屋产权形式有三种:公
有房产、私有房产、有限产权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