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流动资金管理
第五节 流动资金管理
农场流动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上级拨款,银行贷款和企业内部形成。1986年至1995年各单
位流动资金实行限额管理,有偿使用,按银行贷款利率交纳利息。
一、实行计划管理
按资金办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每月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二、储备资金管理
对于三材和油料,按生产队到场部距离分10公里以下,11公里——20公里,21公里以上分
别核定限额,限额内资金占用按银行贷款利息向农场交纳资金占用费,超占部分加20%。生产
队库存肥料、农药,不得占用农场资金,可用家庭农场储备资金或分配资金。
工商运建服单位库存限额按上年销售收入的5%——10%核定。1993年后商业、联合厂、
综合厂、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已全部变为自我投资、自主经营。
储备材料如油料、产品、商品要全部保险,保险费由管理费中列支。
三、生产垫付资金管理
工商运建服单位流动资金核定以上年销售收入加当年计划销售收入平均数为依据,按最低
周转2次到10次核定。1993年后商业、联合厂、综合厂、建筑业,运输业所需流动资金,全部
为自我投放。
限额内流动资金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使用,超限额单位银行存款不准超过1000元,如再需要
借款需填写申请贷款报表,制订还款计划,由场长或经营管理副场长批准,利息按加息30%计
算。如超期不还,加息50%,如挪用加息100%,并且不准发放工资。
四、产品管理
农业生产队家庭农场是挂账户和贷款户的,产品全部上交农场,议价部份给予转帐付款。
完成合同订购任务后的余粮,按产品管理规定允许外销的,必须将粮款交生产队统一结算,以
便回收欠款。工业产品库存率全场不超过10%,食品工业不超过15%,砖瓦木材不超过20%,
机械制造厂不超过25%。
五、现金管理
按银行核定库存限额库存,超限额库存现金罚款全部由出纳员承担,不准白条抵现金,不
准挪用公款或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帐外小金库,发生长款列营业外收入,短款由
出纳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