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劳保福利

第五节 劳保福利


1986—1995年期间,农场劳动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局颁发的各项劳保福利政策
上,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工人退休政策
按照国务院1978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三>款,即: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并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农场共为1161名男、女
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包括病退)。
职工退休情况一览表


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医疗费按农场规定在医院核销。医疗期间的工资家庭农
场职工自负;场直企事业单位根据承包形式发病假工资。治疗终结后,无力承包,又不够退休条
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农场进行统一体检,经场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后,
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的,保留工职病休一年。病休期间,
按本人基本工资40%发生活费(精神病按60%)。
职工病休情况一览表


三、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伤残待遇规定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全部由单位负担。治疗期间发放本人标准工资,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享受伤残
待遇。农场根据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60%作为生活费。1986——1995年,农场
共有55人办理了伤残补贴。
四、企业职工的休假与女职工生育待遇规定
农场劳动部门依照国发[1981]3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
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农场为请探亲假职工履
行批办手续,按手续发放工资,按规定标准报销探亲路费。
按照1988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晚婚晚
育、怀孕流产、做节育手术假期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假期期间工资照发。保障了女职工在
怀孕、哺乳期间劳动工种,劳动强度,休息时间待遇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