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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与经济监督检查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与经济监督检查


1986年改革初期工商企业不发达,职工群众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意识比较薄弱,只有民
房建筑合同在工商局签证,每年在100份左右。1993年开始国家规定所有的建筑承包合同必须签
证。1993年农场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建筑的商品住宅楼通过工商局签证,标的为252万元。1995年
农场与管局建筑公司签订的修建和平大街水泥路面的合同由工商局鉴证,标的为380万元,履行
较好。1987年3月由工商科变为局开始,就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庭。1994年根据修改后的《经济
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撤销。10年来经工商局签
订的经济合同从未发生过任何经济纠纷。
1986年——1995年先后有物资公司、第一百货商店、水利局、修造厂、粮加厂、奶粉厂被管
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并颁发了牌匾。
1993年后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加大了经济监督
检查工作力度,从原来的小范围的监督检查扩充到对生产资料市场,饮料市场,文化市场以及整
个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1994年查处劣质饮料一起,无证经营生产资料一起,掺杂使假2起,收缴
不健康书刊、录像带109本,录音带20盒。无证经营40家,处以罚款共1万元。1995年11月2日会同
农场技术监督部门、公安局、卫生防疫站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全场4个国有商业企业、5个批发部、91
个小卖部进行检查,共查出106个品种、931件假冒伪劣商品,价值2100多元,进行了公开销毁,
使农场的经济环境得到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