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
第三节 工资
1952年8月本场开始实行工薪制,到1956年,职工工资实行的是“月薪日记”的形式。即
职工的月标准工资除以25.5天,得数为日工资,然后按每月出勤天数计发工资。1955年,全场
实行“两结合”工资形式。即每月扣发每人月标准的5%作为浮动,如单位年终结算为盈利,按
4:2:4的比例分成,即上缴国家的为4,交场的为4,职工个人分的比例为2。如单位经营亏损,则
扣发浮动部分。1958年转业军官来场后,因对这种工资形式普遍反映较大而取消,继续实行“
月薪日记”。1962年在两个生产队进行产量工资试点,即年初由场下达各种计划和利润指标,
完成计划和利润指标可发基本工资;超计划和利润指标,按4:2:4比例分成提奖。其他单位一
律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即完成利润可提奖10%;超利润部分,可提取20%。作为奖金。“文化
大革命”开始后,两种工资形式停止,仍实行月薪日记。组建兵团后,一律实行月薪,即不论
出勤多少天均为每人的月标准工资。土973年又继续实行月薪日记,并在原32连、26连两个单
位搞工分制试点,即每人每天记分,月末评比,按得分多少确定工资额。这种形式实行一段时
间以后,职工的积极性下降,认为这是“挣哥们”钱,不久也就取消,仍实行“月薪日记”形
式。1978年开始实行奖励制度,同时,部分工种恢复计件工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场开始摸索和完善经营责任制,1979至1980年,本场实行基
本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形式。即凡能制定定额的工种和工作均实行定额管理,完成定额记满分,
超定额加分,完不成定额减分,年终按记分得奖,平时工资仍为月薪日记。为了使机关的工作
人员和全场的经营成果联系起来,增强责任感,1980年4月机关和生产队工作人员开始实行予
减工资。年底,全场完成财务计划,予减金额返回本人,完不成财务计划,不予退回。1981年
全面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和工资予扣。1982年普遍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和浮
动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农牧业生产单位的工资支付形式是:把职工的标准工资分成级差保留工
资、作业工资和责任工资三部分,即职工标准工资以37元为杠(不足37元的以37元计算),37元
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记支付;37元以下部分实行浮动工资,其中,80%部分作为
作业工资,按分分配;37元的20%作为责任工资,年终根据经营成果好坏计发或扣减。工副业
单位的工资支付形成和奖励办法,基本上和农牧生产单位相同。机关和其它单位的工资形式和
奖励办法,实行浮动工资加奖励。1983年,实行两种工资形式,一种是产量工资,另一种是继
续实行浮动工资。产量工资即联产计酬:按承包土地所生产的粮豆产量计算报酬,上不封顶,
下不保底,取消固定等级工资制,职工的名称,待遇不变。工副业、机关及事业单位仍实行浮
动工资形式。全场实行了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家庭农场和机组承包为主体的责任制
形式。在分配上,有五种形式共同存在,即:浮动工资、产量工资、计件工资,专业承包超利
分成(定额上交、盈亏包干)和基本工资加奖励。
自1952年8月实行工薪制后,多为按现岗位升级。工资等级较复杂。1977年凡技术工种实
行“通用技术级”,原有的瓦工级、电工级、汽车司机级等一律取消。1977年以后,除技术级
以外,如商业、卫生、行政、加工、农牧等工种仍执行本级,但部分工种的工资标准做了少量
的调整。建场以来,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对职工的工资进行了多次调整和进行升级,工资总
额逐年增长,到1985年全场工资总额已达7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