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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民初拓荒始末

第二节 清末民初拓荒始末



清末民初拓荒可分为三个时期:自康熙22年(公元1683年)设置将军以后至咸丰11年为屯垦
时期;自咸丰11年(公元1861年)至光绪30年为部分开放时期;自光绪30年以后至宣统年间(公
元1911年)为全体开放时期,此时,农场这片土地方有人迹拓荒。
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1月31日,省委任龙江县知事杜荫田为局长,实业公司长金纯德为
名誉局长,3月1日开办所有本省荒垦事宜,即自开办之日起,统归总局核办。据《黑龙江志
稿》载:当时汤原鹤立是沿江近河洼下之区,减照下等收费(上等收费土元,下等5角,最下5角
至3角),插花地按照中等收价。后据汤原分局称,汤原地段分清丈,放荒两种区域,如汤鹤等
地段为清丈区,插花地段为放荒区。清丈区原定中等,生荒每垧3元,放荒区原定特定,平荒1
元,山荒5角。唯插花地交通便利,土质膏腴,人多注目,价格反低未免偏枯,拟将插花地段
生荒每垧定为3元,熟地6元,与洼汤鹤等段一律按平荒,既定为3元。山荒仍照5角亦相差悬殊,
请将让,荒、洼荒统按1元核收,再照普通办法加价十分之二等情。经总局批准,追加11、12
两区(当时11区为通河、汤原、萝北三县,12区为瑷辉、呼玛,龙门三县)予算,调查汤、通、
萝三局余荒共有28万垧,内山荒13万垧,平荒15万垧,山荒每垧收价5角,平荒每垧收价1元,
仍按7折计算,对熟地分三等,生荒分四等,均改为5角。之后,汤原、萝北两县的原放荒地
每垧又补增5角。出放由每垧收经费400文,增至每垧价银5角。
据康德7年(公元1940年)12月,满农政研会新京事务局出版的《满洲农业要览》载:康德
二年(公元1935年)度调全满各省县耕地作额,汤原县上等地一6元,中等地一4元,下等地5角
一3元3康德五年(公元1938年)上等地163元,中等地109元,下等地41元,水田136元。主要农
业作物平均价格是:大豆6.75元,小麦10.65元,高粱4.45元,苞米4.24元,水稻5.08元,谷
子3.96元,小豆6.44元(康德5年统计)。
大同元年(公元1932年)至康德4年,汤原县有总计户数和农家户数:

汤原县总户数和农家户数表(1934—1937年)
计量单位: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