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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边境管理

第四节 边境管理


1958建场初期,中苏友好,农场对边境管理不太严。从1963年以后,农场加强了边境
管理工作。1964年执行了上级关于黑龙江沿岸退耕还林保护江堤的指示。1965年农场贯彻了合
江地委召开的边境工作会议精神,并指出当时边境工作存在的三个问题:①在处理生产和边境
工作关系上,不是生产服从边境斗争,而是抓生产多了,抓边境工作少了。②加强军民联防、
治保组的建设不够完善,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管好边境的工作不够落实。③对违犯边境政策的错
误倾向处理得不够严肃、不够严格。对时时抓边境斗争的先进事迹表扬不够及时。对此,农场
采取了三项措施,即:
一、加强边境工作的领导,把边境工作列入党委的工作议事日程,定期讨论,布置检查,
除坚持长年抓边境工作外,每年开江和封江之前都要严格检查和宣传边境政策,防止意外事件
发生。
二、进一步搞好民兵三落实,搞好军民联防,抓好治安组织,建立流动哨和边防哨。实行
干部包职工、职工包家属、家长包学生,爱护边境一草一木。不超过航道线作业,人人争做遵
守边境政策的先进分子。
三、广泛宣传边境政策,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边境政策,使各项边境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
人皆知。
1974年,兵团下发了关于在黑龙江上生产的政策规定,对下江生产的工作人员严格做到八
不准:
不准私人(包括外单位的)到江上打鱼。如有违犯者没收鱼网,严肃处理。
不准单人单船下江。
不准在雨天和三级风以上的气候下江生产。
不准夜间下江作业。
不准到主航道上去打鱼。如有违犯者,坚决取消其打鱼资格。
不准登延兴岛生产。如有违犯者,除取消打鱼资格外,要进行纪律处分。
不准带武器弹药上船。
不准带文件、报纸、笔记本等材料下江生产。
1977年延军农场下发了《关于下江生产的边境管理规定》,加强边境的管理。1979年农场
又印发了《边境管理奖惩条例》二十二条,从而提高了群众遵守边境政策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