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粮食定量
第三节 粮食定量
从1954年开始,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农场粮油按人、按定量供应,都是根据上级指
示,按工种、劳动强度定粮油定量标准,有的年份按照农场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整。总的来
看,农场定量高于城市,重体力劳动每月都在45斤至50斤,犯人月定量到60斤;机关干部一般
月定量都在32斤至36斤;家属月定量27斤至30斤。3年困难时期,特别是1960年11月开始,定量
大幅度往下压,犯人每月定量30斤,机关干部月定量18斤,家属月定量13斤,只执行了半个月。
后又作了调整,机关干部每月24斤,家属每月18斤,这个低标准延续到1961年3月,以后定量又
不断上调。
犯人口粮在1958年以前,基本上全部是粗粮,仅年节星期休息吃点细粮改善生活。农场种
水稻,把水稻运到佳木斯与粮库串换粗粮运回供给犯人。由于装运费时、费工、费钱,到场后
粗粮价格高予大米价格。1958年由合江劳改分局和佳木斯市粮食局商定;农场种啥吃啥,自1958
年以后,犯人口粮基本是细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