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节 工商行政管理
农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从1979年开始建立,隶属商业科。商业科对外是工商行政管理科。
商业科助理员兼工商管理员,1981年借用郭孝贤临时管理农贸市场。1983年商业科撤消,工商
行政管理隶属办公室,设商业助理员和市场管理员各1名。1985年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所,设所
长1人,工商管理员和市场管理员各1人。
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对国营工商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行政监督和管理。
2、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搞好经济,
活跃流通,促进生产。
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政策、法令,法律。
4、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合理的扶持个体工商户。
5、贯彻“合同法”,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
6、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建立经济户口,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
7、打击投机倒把犯罪活动。
二、贸易市场管理
1、对贸易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2、负责市场秩序,卫生、调节纠纷。
3、监督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取缔乱涨物价。
4、按规定定期收管理费,按贸易市场管理条例每月收取销售额3%,卫生费收销售额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