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制度 1950年建场至1981年,31年间,基本上是实行固定工资制(按职工工种、工资级别,按月发
月薪);基层生产单位,有的年份施行过基本工资加奖励,计件工资。1962年根据东北地区国营
农场会议精神,试行产量工资与作业工资相结合的大包干工资形式。即以原工资的15%为产量
工资,年终根据产品完成情况发或扣;以原工资85%为作业工资,实行评工记分,以分计酬,
多劳多得。农场党委于4月派出工作组到分场进行调查。在1分场召开了农工组长、老农工、水
利员等代表性会议,针对大包干工资制进行座谈,最后采取投票方法,到会共68人,有46人投
票赞成,22人投票反对这种工资制。在6分场经过3月份1个月试行,大多数人拥护,认为这种工
资制度,体现了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调动了工人的劳动积极性。这种工
资制度只试行了1年。1972年9月5日农场党的核心小组批准2分场工资改革试行方案,将等级工
资月薪日计工资制改为评工记分,按分付酬,利润分成的工资形式。
一、工资改革的原则:
l、不打乱生产队已经核定的现有工资总额;
2、不降低职工平均收入水平;
3、不改变职工原来享受的劳保待遇。
二、工资支付形式:以l级农工月薪32元为标准,比l级农工级高的老工人、技术工人的工
资,实行差额补贴。高出部分按出勤天数逐日发给,其余32元参加评工记分,当月分配。
三、年终利润分成:完成利润计划指标者,分配比例按4:2:4分成(40%上交农场,20%
留给生产队,40%给职工),超过利润计划者,超过部分按3:2:5分成(30%上交农场,20留
给生产队,50%分给职工)。这种工资改革制度在2队试行了1年,没有在全场推广。1982年根
据省农场总局指示,试行经济责任制,实行浮动工资。职工的标准工资分成级差保留工资、作
业工资和责任工资三部分。职工标准工资以37元为杠,37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
计支付;以下部分的80%(29.60元)为作业工资,评时按个人完成定额工分支付;以下部分的
20%(7.40元)作为责任工资,联系年终产量(工作任务)和经营成果付酬。凡完成国家计划指标
的单位,年终如数返还责任工资。凡未完成计划利润(包括减亏)的单位按未完成计划的比例相
应减发其责任工资,直至全部减完。但遇有大的自然灾害(接近5年平均产量减产5成以上)影响,
职工确实付出了艰苦劳动,虽未完成利润计划,也未造成经营亏损的,由农场决定,报管理局
批准可返还其责任工资。这一工资制度于1982年在全场贯彻试行。
农场工资从建场到1955年实行工薪分。1955年根据国家工资改革方案,由工薪分改为等级
工资。1956年对部分职工工资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有了提高。1963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在40%
的职工中提高1级工资。1977年和1979年根据国家指示,分别在40%的职工中提高1级工资。1981
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在文教、卫生职工中晋升1级工资。在文教部门的老师,原工资低,并被评
为农场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可晋升2级。1984年根据国发1983年6号文件,以及农场总局1984
年3号文件精神,由1984年初至1984年10月进行了企业工资晋升,干部晋升人数405人,工人晋升
人数3,817人。1985年根据国发1985年9号文件,国发1985年65号文件,以及省劳改局有关文精
神,从1985年10日至1985年12月进行了事业工资改革。干部参加改革人数515人,工人参加改革
人数3,987人。工资总额,增长71,244.09元。
工资及工资增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