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
第三节 司法
一、组织沿革
1967年1月9日经汤原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梧桐河农场人民法庭,l月16日启用公章,开
始工作,“文化大革命”中组织瘫痪。1975年9月正式组建人民法庭,隶属汤原县人民法院领导,
编制3至5人,副庭长陈香瑞,助理审判员l人,书记员1人。1977年付景和任副庭长,助理审判
员l人,书记员兼法警l人。l979年3月陈香瑞、付景和任副庭长,工作人员2人。l983年陈、付
先后退居二线,由董长庚任副庭长,直至1985年。
二、工作情况
1975年9月至l979年,案发于梧桐河农场法庭辖区的刑事案件,先由汤原县法院将县检查院
公诉材料下达给法庭不公开审理,由法庭审理定案,书写审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法
院判决,然后召开宣判大会宣判。此间共审理各类案件17起,判决犯罪分子l8人。其中:强奸
案10起,盗窃案3起、流氓案2起,交通肇事案1起,破坏生产寨1起。l979年12月开始农场法庭
不受理刑事案件,由县法院直接审理判决,农场法庭负责宣判。
1980年后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将宣判会改为公判会,公开审理案件,个别案件
公开开庭,实行陪审、合议、回避等制度,依法对案件审判。1980年以来分别公开审理了爆炸
案l起,盗窃抢劫案1起,强奸案1起,杀人案1起,伤害案1起,严厉打击犯罪分子7人。其中一
起爆炸案公开开庭,有80余人参加旁听,允许原告、被告一起出庭,并允许各自双方委托辩护人,
公开答辩,然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判决。收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大片的好效果。
1975年至l982年,农场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333起,其中离婚案168起,赔偿案11起,瞻养
案3起,债务案13起,纠纷案120起,其它案18起。上述各类案件中离婚案占民事案的51.7%,
其原因主要是:①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误认为男女任何一方提出离婚,
法庭就得给判决;②刑满就业人员早年离婚和未婚,年令大了娶妻心切,草率结婚;③青年人
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正确的恋爱观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男方夫权思想严重,女方缺乏品
性修养。针对此种情况,法庭分别作了调解判决。经过调解离婚的86件,判决离婚的2件,调
解和好的80件。l981年5月第6生产队的38 岁妇女蔡年凤提出与62岁的男人邓房富离婚一案,
他们已结婚l0年,男方隐瞒l0岁,属父母包办,夫妻年令悬殊,影响生活感情,从前女方曾多
次要求离婚,都被生产队领导和群众劝说住。婚姻法实施后,女方到法庭诉讼说:“前几年就
想离,但不好意思,经过婚姻法教育,我才来法庭申诉,男方也十分同意我的离婚请求”。经
过调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和财产分割的协议书,女方为了报答男方对其子女的抚育,主动拿
出400元给男方,结果双方高兴而来,愉快而去。
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
方针,从安定团结出发,做思想政治工作,使案件妥善解决。如1982年7月刘启良的家庭纠纷
一案,法庭发现刘有打骂其妻的非法行为,其妻要自杀,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法庭及时派人前
去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后来刘启良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承认了错误。l981年8月第8生产队家
属王成菊和李喜兰因打架致伤赔偿损失一案,8队党支部业已决定由李喜兰包工养伤。但没有明
确如何包工养伤,结果王成菊在没经医院诊断、批休的情况下,休息20天,要求李喜兰包赔20
天的工资,并私自在会计那里扣留李喜兰的工资145元多。后经法庭调查核实,批评了王成菊
这一错误做法,通过教育,王成菊退回了不合理的那一部分工资,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平反冤、假、错案
依照中共中央1978年78号文件,在场党委领导重视下,农场抽调两名干部协助法庭于9月开
始进行“三案”平反工作。首先组织干警学习中央文件和案例,在解放思想,掌握政策的基础
上,派书记员王崇道参加汤原县法院“三案”的复查摸底工作。而后对全场各类刑事案件全部
复查一遍,并进行了详细调查。经复查宣告无罪的反革命案件41起41人。其中冤案36件36人,
假案3件3人,错案2件2人。对被平反的人员安置了工作,补发了工资或发给困难补助费。他们
都表示感谢党的政策英明、伟大,决心在余生之年为“四化”作贡献。
四、法制教育与预防措施
法庭从受理的大量刑事、民事案件中看到,当事人大都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和缺乏预防措
施所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庭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除了为广播站写宣传
稿30余篇以外,还进行系统地宣讲《婚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4次,并在各生产队
组建起20余个基层调解委员会。这种群众性组织的成员,同群众朝夕相处,便于经常对群众进
行法制宣传教育,易于协助法庭解决民事纠纷,它的建立使农场的民事案件有所下降。
1977年、l979年,农场法庭曾两次被评为汤原县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