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青山农场成立
第二节 青山农场成立
青山农场成立
1955年3 月1 5 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正式成立黑龙江省地方国营青山农场,以其
境内有大、小青山而命名。并定了3 月16日为建场纪念日。属于省公安厅劳改局领导下的劳改
企业,故对内亦称黑龙江省第九劳动改造管教队。经过初步规划设计,农场南邻五、六甲,西
接穆兴水路,东抵苇塘,北界穆棱河湿地,土地总面积7216公顷。年末耕地面积达成2900公顷。
建场时,单洪吉任场长兼政委,干部35名,多来自密山农场。主要劳动力是劳改犯人。年
末职工为192人(干部113,基本工人57),劳改犯人720(1956年有1445入)。建场后,农场机关
就根据工作需要设有科室(政工、生产、畜牧、财务、经理、管教、行政办公室、工会)。农场
下辖中队,1956年增设作业区。由农场统一核算。
狱政工作
当初属劳改企业,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主要任务是对在押的反革命犯和
其他刑事罪犯施行劳动改造,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同时也为国家减轻经济负担。农场
由政委主管狱政管教工作,下设管教科具体负责。执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劳动生产与政治
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犯人由农场集中关押,配备一个连的武装公安部队,负责看押和犯人劳动
现场的警戒,按规定批准权限执行对犯人奖惩和动刑具。每120 个左右犯人编为一个中队(下
分三个小队)作为组织犯人劳动生产和日常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教育的单位。中队配中队长1
—2 人,小队长3 人,负责对犯人管理教育和生产指挥。对犯人的系统思想教育在冬季集中进
行。对“无家可归”出监后有重新犯罪可能的刑满犯人,实行“留场就业”和“多留少放”的
原则。就业后有公民权,享受工资、劳保福利待遇,但在管理方面不同于基本工人。
劳改费用由国家拨给,不列入农场成本。
生产情况
建场初期,农场在经营上执行“因陋就简、勤俭办场、少花钱、多办事、投资少、收效快”
的方针。推行包耕责任制,生产任务由农场、中队、小队、小组层层定立专责制度。农场一手
抓开荒生产,一手抓水利建设。当时建房实非易事,房架门窗要从哈尔滨运来,红砖也得从密
山运回。场里三台汽车,光从密山往回运物资也不够用,有时还用人去扛。场内运输全靠马、
牛车。1955年有拖拉机6 个混合台,机引农具24台。农业生产除耕地和部分播种使用机械外,
其余全靠人力、畜力。当时有大牲畜262头(1956年增到651头),马拉播种机10台,综合号
铲趟机70台。开始以生产大豆、玉米、谷子为大宗,并播部分小麦。后在谷物生产的基础上,
开辟了畜牧饲养、苗圃、粮油加工等项目。到1956年建成农业中队四个,畜牧场、工业、基建
单位各一个。两年共开荒34,650 亩,产粮5,029 吨,总产值60.6万元。头年盈利1.9 万元,
第二年亏损5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