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政管理
第四节 林政管理
一、林政管理
1963年,国务院颁发《森林保护条例》后,由堤防管理站兼管护林工作,开始制止随意进
林砍伐木材的情况,尤其是伐木烧火取暖现象得到制止。1978年将林区划分成林段,由林业员
分段负责管护,对于乱砍滥伐现象进行严格管理。
1980年后,林政工作一方面加强了护林宣传教育,一方面对乱砍滥伐林木行为严格处理。
到1982年末,共处理乱砍滥伐林木事件115 件。提高了广大群众护林防火的自觉性。1982年国
务院发布《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后,林业员分赴到各单位宣传、贯彻落实国务
院文件,作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有效地杜绝了乱砍滥伐林木事件的发生。
人工造林实行了造林验收制度,规定九不验收。(一)没造林规划设计不验收;(二)没
有造林规划设计图和检查验收图不验收;(三)不落实造管户责任制不验收;(四)不是良种
造林不验收;(五)不是大行距栽植不验收;(六)撬缝造林不验收;(七)没实现农田林网
化,造用材林不验收;(八)高压、通讯线下乔木林不验收;(九)没营林员签字不验收。
二、防火
五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烧荒和田间烧秸棵经常引起野外火灾,但未引起人们重视。直
到1976年,十五连烧荒跑火成灾,烧死人,当事人被判处徒刑后,护林防火工作才被人们重视。
农场对烧荒制订六不准烧的制度。(一)不经上级批准不准烧;(二)领导不在场不准烧;
(三)不组织好扑火队不准烧;(四)不通知友邻单位不准烧;(五)不打好防火道不准烧;
(六)刮三级以上大风时不准烧。还明确规定,每年4 月15日至6 月15日和9 月15日至大雪封
山时为防火期,禁止野外点火,在六队、十四队还设置了防火卡哨,检查入林过往行人。1980
年春农场成立了护林防火办公室(人员兼职,机构不列编制),全场从上至下建立起系统的防
火组织,由场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办公室还制定了十条防火措施。1980、1981两年无森林火
灾。1981年牡丹江地区行署授予我场“两年无森林火灾先进单位”称号,1982年牡丹江农管局
护林防火指挥部授予我场护林防火办公室为“护林防火先进办公室”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