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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与分配

第二节 生产与分配



1970年至1973年,集体所有制家属队人均4.7 亩耕地,以种植业为主,同时参加所在单位
的部分劳务。年出勤150 天到200 天,人均分配200 元左右。
1981年至1982年,除桥涵队、施工队两个独立专业队外,其它均附属于所在单位。生产项
目:1981年有桥涵建设、房屋建筑、经济作物的种植、饲养羊、兔等。1982年增加了木器加工、
商品代销、木耳培植、制酒、打渔、打草。割苇子、采沙石、养蜂、猪、鸡等。并为所在单位
提供劳务用工。
1981年,三个大集体单位除桥涵队亏损5 万元外,三队集体盈利2,900 元,6 个月人平
均分配400 元,施工队盈利21,000 元,人均收入450 元。1982年,除加工厂、转运站、九队、
十七队大集体收入平衡外,其余单位均有不同程度的盈利。
集体企业的分配办法是每月预借生活费(每人每日一元)。年终扣除留成和上交管理费后,
剩余部分为个人分配额,一次分配。
1982年,全场集体企业总收入为84万元,总支出为57万元,经营盈利27万元,人均收入5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