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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务管理概况

第二节 财务管理概况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变革

农场初期,属劳改企业。生产只作为改造犯人的手段,经济效益不大重视。因而财务管理
制度不健全。后来学习中苏友谊农场的核算与管理制度,我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制度才逐步
建立起来。
1958年,国民经济发展,生产上出现“大跃进”,国家提出要大破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的
规章制度。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只破不立,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制度也破掉了。核算上
实行算收支大帐的办法,核算手续简陋。有人提出“以表代帐",甚至提出”无帐会计“。使
刚刚建立起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人们初步具有的经济核算思想受
到影响,不讲经济核算,企业经营连年亏损。
1961年11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财办习字187 号通知”。几个月内,中央还陆续颁发
了一系列财政政策、纪律、决定、指示,纠正了“以表代帐”、“无帐会计”等错误作法,并
颁发了《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牡丹江农垦局于1962年4 月24、27日分别颁
发了《国营农场财务管理制度(草案)》和《国营农场成本核算办法(草案)》。在6 月14日
召开的第三次场长会议上又作了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若干补充规定。我场根据国务院、
农垦部、财政部和农垦局的各项规定,结合农场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固定资产核算与调拨管
理制度》、《材料核算管理办法》、《仓库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成本计算规程》
及马牛工日成本定额、马牛车台日成本定额、牲畜饲料消耗定额、兽医药品消耗定额、其它有
关成本费用计算定额、生产队会计核算办法和班组核算办法等实施细则。这些制度的建立,在
农场经营管理中起过积极的作用,增强了农场广大干部职工的经济核算思想。为加强财务管理
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当时干部中的游击习气比较突出,对制度管理不习惯,在贯彻执行
上,又缺乏宣传解释,致使一些规章制度,在较长时期得不到完满的贯彻。后来由于各级领导
不断提高认识,才逐步贯彻下去。
1967年,“文化大革命”进入高潮,企业多年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视为
“管、卡、压”统统废弃。至1972年期间,企业财务工作无完整的章法可循。
1972年,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印发了《团一级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连队财
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试行办法》。逐渐加强了财务和会计工作。但在左倾思想指导下,财会人员
怕被斥为白专道路,无人钻研会计理论与具体业务。加之现役同志的供给制习惯,不讲求经济
核算。因此对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作用不大。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
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后,提高经济效益被提到重要位置上来。我场也加强了财务管理与会计
核算工作。
1979年5 月,总局编印了《农垦企业财务制度汇编》。我场根据总局规定补充拟定了《物
资管理办法》、《资金分口分级管理办法》、《材料消耗限额管理办法》、《医疗经费包干办
法》、《学校经费包干办法》、《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在全场贯彻执行,促进了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水平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正在发挥积极作用。农场计财科连续
多年被评为先进科室。许多财会人员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中作出了优异成绩。刘英瑞、
陈东桂、张俐娜荣获总局1982年先进财务工作者称号。

二、企业缴、拨款管理情况

1955年至1962年,企业生产流动资金由国家财政拨付,流动资金多余上交国家。企业利润
(减出企业基金)、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额上交国家。
1962年,财政部、农垦部颁发了《关于直属垦区、橡胶地区编制1963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
几项具体规定(草案)》。农场按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利润和流动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
的原则处理;该交的上交,该拨的请示国家下拨。年度财务计划经上级核定后,农场于每个季
度开始前,结合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等情况,计算应交预算收入和预算应拨支出的数额,
编制季度交款与拨款计划,报上级审查。经批准后,下达具体计划,办理交款和拨款。
1972年,按生产建设兵团规定,团一级的“拨款和交款”办法是:
师对团的流动资金,根据批准的流动资金计划和团的资金情况,采取一次或分次拨付。专
用基金,按批准计划和开支标准,分项分期拨付。团对上级应交的利润,按包干指标于当年十
月份上交百分之三十,其余部分随同年终核算一次交齐。应上交的税金,工商统一税按包干指
标每季上交一次,年终(十二月二十目前)全部交齐。农业税,按包干指标夏征(九月三十日
前)上交百分之四十,秋征(十二月二十日前)全部交齐。其它各税上交时间均按师具体规定
执行。其它应上交的款项,及时按规定上交。
在企业经营亏损最严重的时期还实行过“定收定支”、“定额补贴”办法。即:企业年度
计划盈利指标(包括减亏部分)超额时,超过部分留归企业作为基金;企业年度计划亏损指标
超过时国家不予弥补。亏损超过部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时,由企业向银行贷款,支付利息,
并按期偿还。
1979年,为进一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中央规定以农(牧)场为单位,实行企业盈亏,财
务包干。
(一)、实行财务包干,原则上自负盈亏,盈利不交,亏损不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
根据垦区各农场目前实际情况规定,在近一、二年内,盈利单位按利润额的百分之七十留用,
百分之三十上交(百分之十留管理局,百分之二十交总局),新建或由于客观原因影响亏损的
单位,要限期扭亏,限额补贴,减亏部分百分之七十留用,超亏不补。
(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积极组织生产自救。发生超计划亏损无力解决时,报请上级
救济。
1981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根据国务院(79)国发55号文件和财、农两部颁发的《关
于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精神,制定了《……财务包干及包干结余资金管理
的具体规定》。
(一)场的包干指标,由管理局确定。包干后超收留用,短收不减;亏损的农(牧)场,
实行限期扭亏定额补贴,一年一定,减亏留用,超亏不增补,预期不能扭亏的不再给予补贴。
(二)在包干年份内,如连续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农场向上级提出灾情报告和自救措施,
经过最大努力仍造成大幅度亏损,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时,申请上级给予借款支持。
(三)实行包干后,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增拨、专项拨款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时期农场财务管理体制

1957年以前,由农场集中管理,集中核算。
1957年7 月以后,开始建立分场,到1962年末,实行总场、分场、生产队三级管理,总场、
分场两级核算产;生队不设会计,由食堂管理员兼管发放工资等有关经济事项。
1963年,撤销了分场,实行农场、生产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生产队普遍配备了核算员,
零星开支等采取报帐制度。
1969年,八五六农场改建为三十七团,原生产队核算员改称会计。实行团、营、连三级管
理,团、连两级核算,至1973年改为团连两级管理,两级核算。连队内部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1977年恢复农场建制后,实行场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生产队实行内部全面核算,计算
盈亏。但不在银行设户,不对外办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