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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节 财务管理办法



一、编制财务计划

农场根据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指标,进行综合平衡下达各基层单位,基层单位根据农场下
达的生产计划指标,按生产技术措施要求,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材料消耗定额参考本单位历史
实际情况,编制基层单位年度生产(费用)财务计划,经群众讨论,支部审议,由会计和主管
财务领导签字,报场批准后执行。农场年度生产建设财务计划(包括流动资金计划、成本计划、
作业计划、技术措施),由财务部门编制,经场务会(办公会)讨论,党委审查批准上报,经
上级批准后,全场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完成。

二、固定资产管理

1962年以前,按规定一般价值在200 元以上(后期改为500 元)、耐用一年以上的资产,
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农场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分类,应提折旧的固定资
产,按照计提标准及时提足折旧。1969年以前,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除牲
畜折旧和变价收入留给企业外)全部上交国家,固定资产重新购置和建设由国家拨给基本建设
投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时照提折旧,后来规定不提折旧。已报废的固定资产,
未提足折旧的一次补提完。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未提完折旧的,经上
级审查同意,可冲销国家固定资金。经批准封存停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1978年,黑龙江
省国营农场总局财务管理办法开始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百分之八十留给企业用作固定资
产再建和重置,百分之二十上交总局集中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纳入更新改
造基金管理。1980年,固定资产折旧改为全部留给农场用作固定资产再建和重置。固定资产场
外调动,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发调拨命令。场内调动由计财部门办理。农机具调配由农机、计财
部门和主管场领导参加研究决定,其它固定资产由计财部门平衡调配。固定资产调出必须由调
出单位保证技术状态完好,配带工具及附属设备必须齐全。农场设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基层单
位设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或卡片进行核算。主要机具及设备设立技术台帐,由农机部门签发随
固定资产走,由使用人保管。每年决算前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
达到帐物相符。

三、流动资金管理

企业流动资金,是企业为完成生产计划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定额资金以及非定额资金。定
额资金核定方法:1955年至1964年,农场每年编制生产财务计划时,按国家规定的定额流动资
金核定标准,计算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品资金,经上级批准,分期拨给农场。农场通过会
计核算,对企业财产、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使用,严格防止积压、损失和浪费。后期核定资金
根据国家布置进行。
在这一时期,生产队对农场或分场实行“现金报帐制”。农场对物资部门要求做到物资采
购有计划,储备有定额,发料有限额,消耗有定额,领发有手续,保管有专责,坚持交旧领新,
修旧利废制度。物资采购统一由农场物资部门组织,分场和生产队一般不准外出采购(不含30
元以内),确需外出采购时必须经农场物资部门批准,并由物资部门承付货款,购回物资由物
资部门报销,统一入库,用料单位办理领料手续出库。生产单位不得对外出借、销售生产物资,
不得以物易物和以物换工。
低值易耗品。出库时实行一次(1964年以前实行“二五”摊销)摊销制度。在使用中建立
帐卡管理。把锄、镰、锹、镐等小工具发给班组或个人,规定使用期限,自己保管使用。人为
的丢失或损坏,由个人按价赔偿。近几年来,多数单位采取第一次几种工具同时发给个人,以
后逐年发给一定数额的磨损补助费办法。这种办法有利于管理,颇受群众欢迎。
产品管理。建立健全产品入库保管、发运、销售制度。产品严格进行检质过量,妥善保管,
防止霉烂变质,杜绝损失浪费,加强粮食晒场管理,提高粮食等级,增加收入。
安排好种子、饲料、口粮、工副业用粮后,及时销售产品,收回帐款,减少不合理库存,
加快资金周转。主要产品统一由农场组织上交国家或出口。基层单位无权处理。经农场允许处
理的瓜、果、蔬菜、禽蛋、淘汰牲畜等零星产品,销售款要及时上交农场,不准坐收坐支。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得互相兼任,更不准一个人既管帐又管钱,现
金收付凭证必须合法,手续完备。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经财务主管人员签批,会计员办理结算手
续,出纳员方准办理收付款项。各级领导不许违犯国家和上级规定强令财会人员支付现金。采
购人员不准超过银行规定携带现金。公出人员必须于回场后三日内报帐,不得借故占用公款。
库存现金要做到帐款相符,超出限额及时送存银行,不准用白条子顶替库存现金。
严禁职工借用公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者,基层单位领导只能批准在当月工资中能收回的
数额,并必须在当月收回。超过当月工资借款,必须经农场批准。

四、专项拨款管理

1979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在《农垦企业财务制度汇编》中增加“专项拨款管理”,
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专项拨款包括:小型农田水利支出,简易建
筑费(此项拨款1981年停止办理),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知识青年安置费,科研费等。
小型农田水利支出主要用于,场内小型蓄水、灌溉、除涝、治碱、防洪、护田、打井设施
和大面积平地改土所需要的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小型设备购置费。本项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
设和其它开支。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农场编报计划,报上级批准后拨款。本项投资极微,农场每年超支
近百余万元。
简易建筑费,用于农场急需的简易结构的仓库、棚圈、晒场、货棚、贮窖、肥池、沼气池、
五吨以下贮油罐和室外厕所等补助。此项拨款连年完不成计划,近两年停拨此款。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包括:中小学校经费补贴,安置老残干部工资,政法经费,民政经费,
边防民兵值勤经费。其中,中小学经费连年超支,国家拨款从每一学生40元到1982年提高到60
元,但1982年平均每一学生开支经费高达181 元,逐年情况见《财务专志》附表5。

五、专用基金(1972年前称特种基金)管理

1972年以前,特种基金包括:企业奖励基金、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劳动保险金
和工会经费。企业奖励基金为企业完成产量、质量、成本、利润等项计划指标后,按照规定比
例在实现的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取。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劳动保险金、工会
经费是以工资附加费的形式按照工资总额的10% 提取。各项比例如下:
医疗卫生补助费5%,福利补助费2.5%劳动保险金1.5%,工会经费1%。
以上各项除工会经费外,可调济使用,尚不足时可由奖励基金中解决。
1972年兵团时期专用基金包括:
1.更新基金。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主要用于:①固定资产重置更新;
②技术革新所需要设备和土建工程;③固定资产调拨运费支出等。
更新基金,分类提存,分类使用。使用时编制年度计划,经团党委审查,报上级批准后执
行。
2.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0% 提取。①宣传文体费,按工资额2%提取。其中0.5%留基
层单位掌握,1.5%上交团。用于宣传文体用品购置。②医疗卫生费,按工资额5%提取,由
团卫生队掌握使用。③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工资额3%提取。其中2%留连队,1%上交团。
以上三项使用计划,报团党委批准后开支。
3.财务包干结余。用于以丰补歉,扩大再生产,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补充救济费不足。使
用时,经团党委讨论,报上级备案。
4.知识青年安置费。按接收人数由上级拨款,由团掌握,用于建筑青年住房、开垦荒地、
小型农田建设,添置小农工具和生活用具等。
1979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时期,“专用基金管理”包括更新改造基金、职工福利、
工会基金、企业基金、包干结余和其它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中的医疗补助金,按工资总额6.5%提取。生活困难补助金按工资额25%提
取,集体福利设施按1%提取。各项年终如有余缺可调济使用。
包干结余。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促进生
产高速度发展,根据总局规定,农场实行利润包干办法。实现盈利分成或减亏部份分成。包干
结余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一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奖励。实行财务
包干后,不提取企业基金。
其它专用基金,主要有:
1.大修理基金,是指农场直属的大型工(矿)厂固定资产按标准计提的大修理基金。
2.税收留成,按农业税附加税的50%留场,主要用于补助道路,桥梁维修,补助文教、卫
生、政法、科研、体育事业经费不足。
3.超交猪奖金,由农场统一结算,统一掌握,用于生产队发展养猪业,扩建畜舍,购置设
备,实现养猪机械化措施等。

六、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是达到正确、全面、及时的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是经济核算制的最基本的
手段。1972年,兵团财务管理办法中提出“费用管理”。以前多是叫做成本核算规程或核算办
法。1978年、1979年,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农垦企业财务制度汇编》中提出成本管理,要求建
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定额管理,完善原始记录,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
支标准,划清费用界限,正确、及时、全面的计算,严禁乱挤乱摊成本。成本管理在农场一般
不大被入重视,农场领导和干部职工习惯上只要求知道收多少、支多少、盈亏多少。成本核算
与管理只是业务部门和专业人员的事,尤其是有的单位是帐外算成本,原始记录不齐全。因此
成本的准确性也差。

七、其它财务管理

1.勤工俭学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小型工具购置,解决学校经费不足,学生学工、
学农期间的困难补助和校办红医班的。器械购置等。勤工俭学收入,纳入会计帐目管理,不准
作为“小金库”。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和私分勤工俭学收入和产品。
2.集体经济管理。严格划分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界限,不准以任何名义互相
平调或侵占经济财物。食堂由管理员单独管理,独立核算;家属集体经济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3.农场规定各基层单位会计,有责任监督食堂财务,协助食堂搞好管理,按月公布帐目。
监督检查卖粮员、代销店的帐目。储蓄代办由会计出纳共同负责,严禁用生产资金垫付储蓄取
款。

八、财经纪律

农场多年来认真执行1963年1 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和1978年、1979
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两次财务制度汇编中关于加强财经纪律的规定。农场每年组织一次全
场性的财经纪律大检查和不定期的检查,内容是:
1.不准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乱发补助费,以及搞加班加点连
勤工资等。
2.不准私分国家财务,赊销产品,以物易物或化大公为小公。
3.不准违犯国家资金管理规定,擅自出借、报废、拆卸、变卖国家资产和出借资金。
4.不准违犯国家物价政策,擅自提等提价或降等降价出售产品。
5.不准私自招收职工,增加工资,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6.不准乱摊成本,任意提高各种专项基金标准或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
7.不准违犯国家《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擅自购买禁购财物。
8.不准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和非经批准修建楼、堂、馆、所。
9.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报销招待、游览、照像、戏剧、电影等费用。
10. 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财。
11. 不准违犯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签发空白支票或用白条子顶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12. 不准任意向下摊派资金和平调职工私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