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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管理

第二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力平衡调配

1978年以前采取集中调配平衡的方法,以后采取定员定编,在生产规模不扩大的情况下,
一般不调动。成批调配(即集中平衡调配)一般都在年初。以国家和上级给农场的年度任务指
标平衡下达各基层生产建设单位,各单位再根据上级颁发的各项作业劳动定额和生产技术措施
计划计算出本单位的生产和服务人员的余缺数,报场计财部门进行平衡,由劳资部门办理劳力
调配。1979年后改为平衡调配,统由劳资部门办理。个别单位多余人员无处调配的,从生产人
员中分离出来,另找生产门路,搞多种经营。近几年规定各单位多余人员每年要创造600 元产
值,农场年初下达指标。1976年至1982年,个别人员调配,经主管领导同意,劳资部门同调出
调入单位协商后办理调动。各单位之间不经劳资部门办理调令不准擅自调出、调入人员,否则,
劳资部门不划拨工资指标,银行不支付工资。1975年以前每月发放工资,各单位编制的工资名
册,由计财部门审查。1976年为进一步严格控制任意扩大职工队伍和突破工资总额现象,除严
格执行招收工人的规定外,并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工资总额指标加以控制,基层单位每月编制
的工资表改由劳资科和银行联合审查。增加人员必须持劳资科调令,否则不增加工资指标,银
行不支付工资。为控制工资总额,农场还规定月平均出勤天数不准超过25.5天,农忙多出,农
闲补休。为此,各单位建立有严格的考勤制度。
外部调入人员必须有上级组织或劳资部门调令。复转军人来场必须经县人民武装部同意和
介绍。(80)农总劳字第150 号文件下发以后,农场只安置由农场应征入伍的复员军人。农场
增加新工人,必须经牡丹江管理局劳资处批准,县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同意。

二、纪律与奖惩制度

各时期职工劳动,都规定有严格的纪律。如:“服从领导、听指挥”,“按时上下班、不
迟到早退”,“按时完成担负的任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
章制度”等等。职工犯错误时,非触犯刑律的,农场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场籍之处分;在给予行政处分之同时,还可以给一次性
罚款。1963年,东北农垦总局规定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场六个月不归者,按自动离场处理,现
仍执行。为鼓励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发明创造、积极工作,奖励办法分为:记功、记大功、通
令嘉奖、晋级、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革新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并按以精神鼓励
为主,物资鼓励为辅的原则给予物资奖励。1969年至1976年,兵团时期有兵团战士和兵团职工
之分。管理条例参照军队“队列条例”执行。1982年3 月1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鼓励教育了广大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工作,为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历年
来共评选出先进个人4,938人,先进集体30个。其中:总局劳动模范7人,管局劳动模范48人,
农场模范工作者39人、先进工作者2,365人、先进生产者2,252人、飞刀手77人,荣立农场二
等功1人、三等功69人,荣立农场集体二等功2个、三等功2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