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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报酬形式

第三节 劳动报酬形式



1955年,农场职工实行“工资分及物价津贴制”。根据1951年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
会规定,每个工资分的实物含量为:混合粮一斤、白细布零点一市尺、豆油零点四斤、海盐零
点四斤、煤五市斤(摘自《劳动探索》1982年第三期)。工资分值每月由黑龙江省有关部门根
据上述五类实物价格浮动情况计算出来之后,在报纸上公布。分值是活的,每月支付工资,按
公布之分值乘每一个职工固定分数计算发给。每月发50%货币工资,其余50% 发给工资分券,
职工可持券直接在本地区商业部门购买物品。物价津贴开始为工资额8%,后来改为每人每月
3 元,按月随工资一起付给。1958年停发。
1956年,全国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度。
工人统一实行八级工资制(或七级),实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实行
职务工资制。当时农场按(虎林)四类地区实行等级工资制,按月支付工资。1963始,虎林改
为五类地区。
1958年,年终每个职工都有20—30元的跃进奖金。
1962年,工资支付形式按月薪日记办法。职工每月实出勤天数乘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额
除25.5天),计算支付当月工资。
1965年,贯彻农垦部“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和中央批示,亦
称“五条”、“十六条”。取消农工(包括畜牧工人)的固定等级工资制,实行作业工资与产
量工资的“两结合工资制”。其它工种仍实行等级工资制,月薪日记。生产队根据年度生产建
设任务指标,提出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经农场批准后,包干给生产队使用。职工工资32元以上
级差工资部分给予保留,按每月实际出勤日数计算支付。28元部分为“作业工资”,按实际作
业数量、质量进行评工记分,按分计算支付;工资总额是死的、分值是活的。每月扣发的4 元
部分为“产量工资”,年终决算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计算,见利就奖,实行“先补后
分”。即将日常扣发的4 元产量工资,年终盈利先从应分配基金中提出,由原一级以上(包括
一级)工人参加按工分分配,然后再将应分配的基金余额由全队(包括一级及以上工资的工人)
参加劳动的人员以工分分配,分多多分,分少少分,但最多个人分配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
个别老职工经过努力,确因年老体弱分配不到原基本工资水平时,经群众评议,补齐到原基本
工资水平。一般情况,不降低职工原基本工资水平。
“文化大革命”中,“两结合工资制”被当成修正主义典型进行批判,普遍恢复了等级工
资制。有个阶段取消日计,只发月薪。
1973年,根据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指示,三十七团进行工资改革全面试点,改等级工资制
为“工分制”。以32元(一级农工月工资)为杠,32元以上级差工资保留,按出勤天数计算支
付;32元打乱,每月按完成作业数质量评定工分,按分分配;以连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年终盈
利,实行按纯收益分等累进提取分配基金,以劳动工分进行分配的办法。即以连队年度的总收
入(含上级批准的亏损补贴指标及非生产收入),减去总支出(不含每月予借工资32元和年终
分配基金部分)以及税金、销售费用、非生产支出,其余部分即为纯收益。以每个分配劳力计
算,纯收益在384 元(一级农工年工资额)以内时,国家不提积累,连队不提留成,全部作为
分配基金。超过384 元时,384 元以上部分,分等级按不同比例提取分配基金。因人力不可抗
拒的自然灾害,纯收益按分配劳力平均计算,不足384 元时,补足384 元。年终个人分配最高
不准超过384 元的20%,即76.80 元。
1979年,为鼓励增产粮豆,在分等累进提取分配基金办法中,增加了农业生产队年终实际
粮豆产量比计划指标每增产百分之一,年终提取分配基金在按利润分等累进计算分配基金比例
的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零点五,个人分配没有最高限额封顶。1980年提取分配基金办法中,
取消了粮豆增产增加分配比例的规定。
1981年,进一步加强生产责任制,把生产成果与职工的物质利益更紧密的结合起来,更好
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根据上级规定,全场二十五个农业生产队的干部职工(除教员外),一
律实行浮动工资。农场机关干部和列入机关编制的服务、公勤、公安、武装、工会(不含电影
队)人员,同农业队一起实行“浮动工资”,年终每一分配定员可拿实行浮动工资全部单位的
分配平均数。非农业生产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经批准的工种和作业项目,还可实行计
件工资。浮动工资制的办法:32元以上级差保留部分,工人以月薪日记(机关按月)支付;32
元的80%(25.60 元)为作业工资,实行评工记分,以分多少进行分配;32元的20%(6.40元)
作为浮动工资,逐月扣留,年终盈利时如数退回,按工分分给个人;年终亏损(或超计划亏损)
以计划盈利或亏损指标为基础数,按百分比扣发浮动工资。年终全面完成“五业”(农、林、
牧、副、渔)生产计划可从实现计划利润部分中提取15%,作为职工个人分配基金。超额完成
生产计划利润三万元以内的,按“五、一、四”比例(即50%上交农场,生产队留10%,职工
分配40%)分配;超计划利润三到六万元的部分,按“六、一、三”比例分配;超计划六到十
万元的部分按“七、一、二”比例分配;超计划十万元以上,按“八、一、一”比例分配。有
亏损指标的队,减亏部分提取5%,做为职工个人分配,盈利部分按上述分等“四、三、二、
一”比例分配。没完成“五业”生产指标单位,个人分配只能按完成“五业”生产计划的百分
比提取:农业80%、畜牧10%、林业5%、副业5%。 哪业未完成,就按哪业未完成部分比例扣
减。
1982年,“浮动工资制”中规定:职工年终分配,按生产队劳力平均计算最高不超过300
元(相当6 个月工资),职工个人最高不超过600 元(相当十二个月工资)。农场机关按全场
职工平均分配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