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安全和保护
第五节 劳动安全和保护
建场初期至1968年,农场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没有设专职劳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由劳
动工资部门兼管。工伤事故资料积累不全。
十年动乱期间,视一切制度为“管、卡、压”而废止。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无章可循,违
章行为屡见不鲜,工伤事故较多。1969年至1976年,七年间因工死亡15人,平均每年2.1 人。
1974年,三十七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军务股设专门安全检查员两
人,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各基层单位同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班设安全员。团规定有安
全生产奖惩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全团性的安全大检查。对安全工作优异的单位给予奖励;
对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单位,据情节给罚款或批评处分。对锅炉工人进行集训。基建工人高空作
业设安全网。煤矿,基建工人在岗都戴安全帽。这一组织形式及措施至今仍保持贯彻。1978年,
医疗放射科、传染科和防疫站卫生人员享受卫生保健费待遇。1982年,其范围扩大到医院和防
疫站其它有关卫生人员。畜牧兽医从1982年开始享受保健费待遇,按出勤天数计算。
为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规定女职工在五期(产期、孕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实行
三调三不调(即调干不调湿,调近不调远,调轻不调重)。
几年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不断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步
健全,重大伤亡事故减少。1977年至1982年,全场因工死亡共5人,平均每年0.83人。1979年,
农垦部授予我场“农垦系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光荣称号。1981年,国家经委、计委、劳动总
局、全国总工会授予我场“全国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同年被黑龙江授予“全省安
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集体”的称号。
建场二十八年来,据不完全统计,由于不注意安全,事故死亡约60人。其中火灾死亡的占
33%,汽车、拖拉机、马车压死的占25%,水淹死的占12%(多是捕鱼造成),爆破死亡的占
10%,其它死亡的占20%。还有因工致残的三十多人。
1959年,汽车队驾驶员金镇雨,在密山县拉石灰时,把车停于坡道上,自己钻入车下排除
故障,汽车自动下滑,被压死。
1961年1月19日晚6时半左右,我场在完达山伐木的采伐二连的一栋住有49人的马架地窨
式房屋,由于炉子刚修理过好烧,烧柴过多,烟囱烧红,引着屋脊周围之草,造成重大火灾,
烧死王日东、王力夫、刘忠智等十一人,烧伤九人。
1963年2 月,七分场一队政指陈万祥,在分场部开会,晚上睡觉时室内生木炭火取暖,煤
气中毒后倒在炭火中烧死。
我场职工在劳动生产中,享受劳动保护用品待遇。建场初期,机务人员和大车驭手等农场
职工享有部分劳动保护用品。1957年,农场改为企业性质的国营农场以后,多数工种工人(除
犯人外)开始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待遇。并逐步提高了各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待遇。1981
年扩大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特别是增加了农工劳动保护用品品种待遇。同时根据农场
各级管理人员经常到基层和经常参加劳动的特点,也享有同农工一样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待遇,
但其使用时间比农工延长一倍。农场现在执行的是黑龙江省劳动局黑劳护字(80)25号文件和
(80)农总劳宇259 号文件及农总劳字40号文件规定标准。全场现有享受劳保用品待遇的工种
127 种,共享受劳动保护用品36项,即:工作服、工作帽、防蚊帽、草帽、口罩、毛巾、肥皂、
眼镜、布手套、棉手套、线手套、胶手套、雨衣、水鞋、胶鞋、棉鞋、大头鞋、防轧鞋、防腐
鞋、棉衣、棉大衣、皮大衣、皮帽、皮裤、围裙、毡袜、鞋盖、绝缘手套、耐酸服、套袖、白
大挂(兰大挂)、半袖背心、白单裤、背带裤、绝缘鞋、防护面具。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由劳动工资科根据定员定编审批,物资部门负责采购、
保管、发放。每年发放两次,“五一”前发放春季劳动保护用品,“十一”前后发放冬季劳动
保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