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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保险

第六节 劳动保险



我场劳动保险工作,按1951年2 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
1953年1 月2 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执行。
1982年前由劳动工资部门负责,设劳动保险干事,办理有关劳动保险事宜。1982年,根据上级
指示精神,进行劳动保险整顿,改由工会负责。设劳动保险干事一人,并以场和科室领导七人
组成劳动保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工会),兼职工作人员四人。各基层工会也都设有劳动
保险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动保险的宣传、教育、医疗鉴定等工作。农场正式职工,都可
享受退或离休金和退或离休后疾病医疗待遇(包括直系亲属),因工残废抚恤费待遇,职工和
直属亲属死亡丧葬补助待遇,因工、非因工和疾病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截止1982年底,退职、退休职工已达553 入。其中异地安家的10人。尚有因公致残不能工
作而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三十余人,都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着不同的劳动保险待遇。
为了更好地安排照顾好退职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农场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了十一人
的双退职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工会),兼职工作人员二人。委员会不定期的召开会
议,及时听取双退人员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年终召集退职、退休、离休人员代表座谈会,
春节组织慰问。
对职工还规定有假期待遇。1981年以前,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子女与父
母分居两地的,有已婚探配偶,未婚探父母的探亲假待遇。假期工资照发,路费报销。1981年
3 月国务院颁发人大常委会决定,同配偶在一起居住的老职工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探
亲假,假期工资照发,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相当本人月工资额的三分之一部分,公家报销其余
部分;夫妻分居又不和父母在一起的职工,除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外,还享受四年一次的探
望父母的探亲假。1976年,农场文件规定干部每季有两天有薪事假,各季不累计使用。婚丧假,
1980年以前,各给三天有薪事假。(80)农总劳字转发(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
号文件规定,同父母分居的职工,父母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丧假和路程假
期间,工资照发。生育假,1975年以前男职工可照顾产妇七天,给有薪事假,以后取消此规定。
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规定女职工独生子女产假由原56天改为三个月。工作允许,经
批准可延长到六个月,但超过三个月部份只发给百分之七十工资。

历年职工数与工资
单位:人民币千元



续表
单位:人民币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