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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司法

第三节 司法



1955年3 月至1977年7 月,我场没有专设司法机构,一般的行政业务由派出所、保卫科、
公安分局代管。我场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1955年到1957年由密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
1958年5 月到1968年,由虎林县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1969年到1977年,由黑龙江生产建设兵
团四师军事法院管辖和审理。1977年8 月15日,青山农场人民法庭成立。马永乐任庭长,审判
员一人。业务上由虎林县人民法院领导,行政上受农场党委领导。1982年,法庭增至四人,刘
存智任庭长,审判员、助审员、法警各一人。基层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52个。
法庭成立以后,四次集中时间和人员深入五十个基层单位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传播法
律知识(新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新宪法)。1977年至1982年共审理了民事刑事
案件231 件,其中百分之七十是在基层就地审理结案的,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案率。还配合
地方法院平反冤、假、错案四起。

历年刑事民事案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