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管理
第三节 企业管理
一、产业政策
1983年,开始注重发展工业。筹划建设日处理50吨大豆的浸油厂和日处理5 吨鲜奶的小型
乳品厂。
1986年4 月至l0月,农场在中科院黑龙江农业现代化研究所、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经济研究
所等社会科学研究所和大专院校的有关专家、科技工作者指导下进行了社会经济系统总体规划,
提出了到本世纪末的战略思想,确定了战略方针,进行战略布局,制定了总体发展方案。战略
方针审定为综合型的发展方针,即以种植业为基础,快速发展以草食动物为主的养殖业,以发
展短平快加工业作为振兴农场经济的突破口,综合开发利用资源,农林牧协调发展,种养加相
互促进,建设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同步提高的新型农场。
战略布局:逐步建立起以东西两侧为基础,以中部为主导的塔式经济结构。西部为粮豆高
产区,林业、畜牧业适当发展,东部水草资源丰富,种植、养殖业并行发展,积极发展草业;
场部中心地区建立加工业,逐步建立以农牧产品加工业为方向的产业群。
1988年农场为了加速奶牛业发展,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变为商品优势,实行带牛来场落户优
惠政策。1989年农场在鼓励职工积极种稻的同时,也鼓励外来农民来场种稻,并采取给予落户
等鼓励政策。
1994年农场在阿南地区实施工程造林建立绿色银行。工程造林是在低洼地开荒后,按设计
要求的树种、株距,进行大规模造林。工程造林,实行农场、生产队、职工个人一起上,贯彻
“谁投资谁受益”、“谁种谁有”的原则,由林业部门核发林权证明。
1995年农场鼓励东部适宜种植水稻的生产队,通过对内、对外租赁耕地,大面积进行旱改
水,使水田面积迅速扩大。还根据总局关于搞好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五荒”资源
开发的指示精神,通过拍卖、租赁等方式,对全场拥有的荒地资源进行了大面积开发。
二、承包管理
1993年至l 984 年。农牧生产队、工业生产单位都与农场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概括为
“五定一分配”。即对农业生产队定资金、定设备、定产品产量、定作物比例、定利润,超计
划利润提成分配;对工业生产单位定人员、定产品产量、定产值、定上交、定分配比例,超计
划利润提成分配。
畜牧班组与农业脱钩,实行四包四定,年终奖罚的承包办法。四包即包畜牧产品、包成活
头数、包年末存栏、包生产费用。四定即人定畜群、定管理头数、定工具设备使用年限、定饲
料消耗。内部实行按任务包工定分,以分计酬。
1987年为彻底改变以包代管的局面,加强承包管理,农场决定从l 987 年开始对农牧生产
队的队长、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基层党支部书记实行目标管理。年初由农场依据承包指
标制定考核内容、计分标准和奖罚办法,下发目标管理方案,年内由农场机关各部门进行定期
性和经常性检查、督促,年末由农场企管办目标考核,公布结果,兑现奖金。
1989年对农牧生产队干部收入实行双挂钩,即干部收入与生产队的目标管理挂钩,与全队
职工的人均收入挂钩。与人均收入挂钩的办法:干部平时和职工一样预借生活费,年终盈利的
队长年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50—100 %,年终亏损,队长按同样方法挂账。与目标管理
挂钩,就是以生产经营目标确定一定的目标管理奖金基数,年终通过严格的考核兑现干部的目
标管理奖。目标考核包括三个方面,即生产经营目标、管理目标、安全目标。生产经营目标中
包含了奶牛饲养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以生产经营目标为基础计奖,以管理性目标的完成情
况作为浮动系数,以安全目标作为扣减标准,将三个目标统一起来计算。对生产队长、支部书
记、工会主席、机务副队长确定不同的岗位系数,分别兑现。
1991的对农牧生产队承包大组实行定员定编,农机工人按“4 、2 、1 ”编制配备,即每
台拖拉机配4 人,每台联合收割机配2 人,每台运输车配备1 人。干部、管理人员、机务后勤
人员、服务人员、晒场工人按如下标准核定:以15000 亩耕地为标准计算,配备干部4 人,管
理人员8 人,机务后勤人员6 人,服务人员8 人、晒场工人l0人,耕地面积每增加或减少5000
亩,干部、管理人员、机务后勤人员、服务人员各增加或减少l 个编制,晒场工人增加或减少
2 个编制。水稻副队长、奶牛副队长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季节性临时用工的工资额,由农场另
行核定。工业企业对销售人员继续实行销售承包责任制。为调动企业销售员的工作积极性,产
品推销任务重的企业,由单位制定方案,报请农场批准,实行不同形式的销售费用提成制,并
与回款挂钩。在规定范围内,销售人员的收入所得均为合法,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内部
还试行和推广了“日效益管理法”,以带动整个管理工作。“日效益管理法”简单地说,就是
每天对企业的所有产品和所有岗位的综合效益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
1995年农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浮动制度。对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允许工资向上浮动,
浮动部分另行核定企业工资总额,计入成本。对于完不成经营指标的企业或亏损企业,工资不
得上浮或取消原来的上浮部分。
三、责、权、利调整
1983年至l 984 年,除4 个实行大包干的农牧生产队外,其余生产队年终分配实行超利提
成。基础好、规模大、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老连队,完成生产财务计划,按5 :1 :4 比例实
行超利提成,即上交农场50%,生产队留成10%,个人分配40%;基础差、规模小,生产条件
较差的新建生产队,计划利润按8 :1 :1 比例分配,超计划利润部分按5 :1 :4 比例分配。
场办工商企业完成生产财务计划,按5 :1 :4 提成。
1987年农牧生产队完成上缴利润指标之后,实行出本分成。劳均毛利润1000元以内全额
分配,进入成本;1000元以上实行4:2:4分成。亏损也按上述比例各自分担。对七分场
生产队,实行“定额补贴、盈亏自负、减亏视盈、超亏挂账”。工业企业实行销售实现制,
内部推行“三捆五挂钩”的工资形式。即把各厂每月的平均工资和奖金加各种补贴捆在一起,
全部打乱与当月的产量、质量、利润、安全、成本挂钩。实行当月结算,当月兑现,有利润
发工资,无利润不发工资。
1989年对农牧生产队下放以下权力:队长有权确定其经济承包形式和内部分配形式,有
权选聘本队副队长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有权确定本队各行业不同费用标准(在确保完成上
交农场费用前提下),有权依据国家和农场有关规定自筹资金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有权
在保证完成农场下达的粮豆总产指标和指令性计划前提下,对具体作物种植面积进行适当调
整,有权对其干部职工进行奖罚;对工商运建服企业下放了以下权力:厂长(经理)有权决
定本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有权在规定编制内选聘副厂级以下的干部和管理人员,有权确
定本企业内部承包形式和劳动组合形式,有权在农场规定的工效挂钩比例范围内,自主决定
内部分配。
1990年对农牧生产队职工分配实行分档累进制。完成上交农场的利税和提取、返还各种基
金后,剩余部分为生产队分配基金,实行分档累进提取。先按定员劳力人均l800元提取职工定
额分配基金,然后提取40%的生产队发展基金,剩余部分按定员劳力人均在1000元以内提取60
%职工超定额分配基金,l000—2000元提取50%职工超定额分配基金,2000元以上提取30%职
工超定额分配基金。超定额分配基金与定额分配基金相加为本队职工分配基金总额,分档累进
提取后的剩余部分为农机承包体的共同风险储备基金。工商运建服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
益挂钩,年初农场按定编职工人数核定企业工资总额。上年完成承包利润指标的单位,可按人
均300 元增核工资总额,工资总额随当年经济效益浮动,与利润的挂钩系数在0.3 —0.7 范围
内。即企业利润每提高l %,工资总额可增大0.3 %—0.7 %。企业内部实行结构工资,结构
工资由津贴工资、工龄工资、技术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五部分组成。津贴工资按实际标
准发放,其它四项所占比例分别是10%、20%、20%和50%。
1992年农场根据黑局发[19911367 号文件规定,对工商运建服企业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层
的承包办法。企业超额完成利润指标,只从超额利润留成中提取15%作为超定额分配基金。这
种高积累、低分配政策,挫伤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1993年重新调整农场—企业—职工的三者利益关系。对农牧生产队、工商运建服基层企业
超利部分按4 :2 :4 的比例分配,即超利部分40%归农场为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0%留企业为风险储备金或承包储备金,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出现的暂时亏损,另外
40%为职工分配基金,分配给职工个人。
1994年下放农牧生产队的粮豆产品经营销售权,实行死一块活一块的管理办法,使生产队
成为经营实体。定购粮和出口粮豆任务,均按各生产队粮豆计划面积平均分摊,作为指令性计
划,由农场统一组织上交,统一负责结算。生产队剩余粮豆产品首先按购货合同交售给农场加
工企业或粮贸公司。完成购货合同,再剩余的粮豆产品由生产队自行销售,价格随行就市。
1995年对农牧生产队改变原来按全场平均工资核定进本工资额的办法,改为以经营平衡为
起点,人均提取进本工资3500元,亩经营利润增加1 元,人均进本工资增提40元。股份合作农
场实现的纯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上年度经营亏损,其次是提取l0%的法定公积金,再提取5 %的
公益金,经股东大会决定提取或免提任意公积金后,剩余的均为股东红利分配。对工商运建服
企业,改革原来的工资总额核定办法。实行由企业自选利润档次,根据经济效益分档核定进本
工资总额的办法。企业实现利润后,比照企业所得税比例(33%)上交农场利润,然后按规定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剩余利润40%作为效益工资。
四、宏观调控
1983年起农场对各基层单位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实行“资金核定、限额指标、总额控制、
分级归口管理”的办法。
1985年起农业生产计划由单纯指令性计划改为以指导性计划为主。小麦、大豆播种面积为
指导性计划,玉米是指令性计划。
1987年起对各基层单位工资发放实行总额控制。以职工人数为准,年初一次核给基层单位
工资总额,不准突破,自行调剂使用。
1990年贯彻中央治理整顿的方针,坚持“两控一稳”的原则;即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
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实现经济稳定、持续、协调发展。
1991年进一步加强机务队伍建设,加强机务人员管理,保证机务队伍相对稳定。各生产单
位之间机务人员,原则上不予调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配,由本人申请,两单位领导同意,
经农机科审批后劳资科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1994年至l995年,继续强化财务管理,主要是做好资金择优投放,节约占用,加速周转,
工资总额提取,强化财务管理稽查工作。资金使用原则是“一工资、二费用、三生产、四建设”。
注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对各单位主管领导的分配仍实行由农场考核批准的办法。制定利费税
上交和国家订购粮豆上交政策,继续搞好各项监督机制的建设,,强化农场审计、纪检、监察
等部门工作,建立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