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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案件纪实

第三节 案件纪实



主要诉讼案件
1988年6月原告八五四农场劳动服务公司以被告虎林县乡镇企业局供销公司不履行合同,
长期拖欠购对虾款为由诉讼到庭,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经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
协议,同意将对虾降价,被告于20日内还清欠款l3464元。

1988年12月原告八五四农场梨树煤矿以被告虎林县新乐乡富荣村拖欠煤款长期不还为由
诉讼到庭,要求被告给付煤款21497元,并偿付违约金。经依法开庭调解,被告半年内分两
次偿付原告货款及利息22942.55元。

1989年1月原告八五四农场麦芽厂以两年前与被告四川1省德阳市电子工业公司综合经
营部签订了合同,原告发运大麦芽45吨,被告拒付部分货款为由诉讼到庭,要求被告清偿货
款8200元,铁路运费8464.95元,给付利息及索款损失费。经依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义:
被告在3个月内分3次付给原告货款及运费l6664.95元。

1990年1月l0日,原告徐××以被告八五四农场十七队非法扣留320公斤塑料布,使其
30万砖坯无法苫盖被雨水浇毁为由诉讼到庭,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赔偿15600元。被告反诉,
被扣押的塑料布不是原告的,原告为达到敲诈勒索财物的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要求原
告具结悔过,并赔偿其行为导致的7500元损失。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徐所举证据全部属于
伪证。其事实是,十七队所扣的塑料布是另一砖厂负责人崔某所买,因崔所雇的临时工合伙
偷了该队数件机务零件,被公安机关追查,逃跑时塑料布被扣,徐同崔某合谋制造假证据欺
骗法庭。通过庭审,分清了是非,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20公斤塑料布所有权归
崔某,经牡丹江农垦法院院长批准对原告民事拘留15天,赔偿被告应诉造成的300元经济损
失,对案件中有意出伪证的人也分别进行民事处罚。

  非诉讼案件
1993年8月债务单位佳木斯糖酒站,因拖欠奶粉款与八五四乳品厂发生纠纷,付寿瑞、
韩瑞业前往佳木斯处理纠纷,当时债务单位已决定解。体,情况紧急,他们果断决定以货顶
债,经诉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糖酒站现存的各种酒由乳品厂任选品种与数量,以批发价
顶替欠款。当天经办人员冒雨自己装货,连夜返回农场,挽回经济损失158000元。

1993年9月郝清华、许仁前往安徽宿州市,为八五四农场食品厂追要购买大麦款。货主
宿州市土产公司坚持发运大麦不退款(大麦质量不好)。当得知土产公司尚有部分收购大麦
款在驻马店市农行时,立即前往驻马店,划拨了土产公司经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118500
元大麦款。1993年12月债务人赵××拖欠八五四农场食品总厂承包土地费及使用的生产资料
款双方发生纠纷。郝清华、李正强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异地扣押了债务人的大豆,为食
品总厂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

1995年8月韩瑞业、郝林厚、杨东升前去处理拖欠农场工会甜葫芦款。l991年工会在瓦
房店市起诉胜诉后,年近80岁的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5万元货款拒不执行,经征得瓦房店市
执行庭的支持,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将被告1988年建成的私有二层楼房l61.28平方米房产权
及666.3平方米独院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八五四农场名下。
审理各类民事、经济、刑事案件情况表
单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