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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节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85年以前,农场实行公费医疗执行国家劳保条例,医药费按比例报销(实行过一段合作
医疗)。1985年1月,农场规定医药费包干使用,按全场职工工资总额的65%核拨给医院,由
医院统一掌握使用,职工家属个人医疗费支付实行限额包干、超限额部分,视不同情况按比例
报销。1986年,农场对卫生科实行医疗费用包干。对职工个人实行医疗费与个人的工龄、经济
情况挂钩,对1958年以前来场的干部职工及工程师以上科技人员、大学本科毕业生,100%报
销,其余按不同工龄个人负担5%到20%不等,具体操作是在医院就医时全额交费,回单位后
按比例报销。对结核病、精神病、癌症等特殊疾病免费。1989年改为全场医疗费由卫生科(医
院)大包,1991年实行医疗证制度,职工就医时只交应该自理的那部分费用,免费的那部分由
医务部门报账。1993年实行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交保费10元,1994年1月将农场每年统
一给医院拨付医疗费改为各企业、各单位与医院签订医疗保险合同,按月向医院缴纳医疗费,
数额为单位月工资总额的11%。依据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1994]51号文件
《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1995年1月农场拟定《八五四农场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后因没有被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能实施。

1996年12月4日,农场出台场发105号文件《八五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疗社会
保险实施细则》,实行企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这项改革规定“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
位和职工个人共同交纳,单位按工资总额10%交纳。职工个人缴费,先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
起步,以后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编余职工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按本人档案工资总额的12%
交纳。5%记入个人账户,离退休职工与职工家属不交费,家属保险范围仍为50%医药费。就
医凭医疗保险手册,微机管理。个人账户超支超过5%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承担大部分,与
此配套的还有农场根据《垦区职工医疗保险改革实行方案》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试
行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管理试行办法》。通过这次较大范围的医疗制度改革,
一方面有效地解决了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职工的基本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浪费,
还提高了医院的服务质量。此项改革得到了社会、企业和广大职工的认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