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第三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1983年和1984年,农场实行浮动工资评工记分,搞专业承包,以分计酬。具体做法是以农
工一级的月工资标准32元为杠,以上部分保留,按月薪日计支付,以下部分的20%为浮动工资,
平时挂账,年终与经营成果挂钩,有条件返还。剩余80%(32元×80%)为作业工资,按定额
计分,以分付酬,当月兑现。
农业生产队,按基础好坏、规模大小、条件优劣、划为三种类型,分别制定分配的提成比
例。第一种条件好的,实行超计划利润按5∶1∶4的比例提成(上交农场50%,队里留10%,
个人分配40%)。第二种一般的,实行从计划利润中提成8∶1∶1(上交农场80%,队留10%,
个人分配10%),超计划利润的分配同前5∶1∶4.第三种条件差的,实行定额上交,全奖全
赔,完成上交任务,所剩利润按10~20%生产队留成,80~90%分配给个人。
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生产队改为分配制,平时预借生活费,年终按生产成果分配,原工
资级别保留,按国家政策正常晋升工资,成为档案工资,与劳动分配不挂钩。工商运建服企业
仍实行浮动工资,但内容有所变革,职工原工资标准不打乱,平时发工资标准的80%,20%与
企业效益挂钩,年终决定沉浮。
1986年,生产队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配、亏损共负”的分配方法,完成上交指标后,
实行出本分成。劳均毛利1000元以内全额分配进入成本。劳均毛利1000元以上按4∶2∶4提
成(上交农场40%,队留成20%,个人分配40%),亏损部分也按此比例分担。七分场和个别
条件差,长期亏损的生产队,实行“定额补贴、盈亏自负、减亏视盈、超亏挂账”的办法。生
产队内部分配按责任大小、技术高低、工作量多少、质量好坏的差异来决定分配,以利益调动
积极性,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场直企业单位则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多盈多分、不盈不
分”的分配原则。事业单位实行“费用包干、超额不补、节余视盈”的办法。
1987年的分配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利多留、欠收自补、对经营稳定有增收潜
力的企业,采取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即农场对企业核定上交基数,每年按一定的增长率递增。
超利润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对经营不稳,但潜力较大的企业,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的办法,
即企业完成上交利润后,超利润部分,按比例分成。企业不同比例各异,按人均利润分四级累
进分成。对无利或微利的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大包干,企业只按规定交税和费用,盈利不上交,
亏损不补贴;对效益稳定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利润多少挂钩,企业保证完成定额上交任
务,工资总额随上交利润的增长而增加。
1988年,场直企业的工资级别全部打乱,实行岗位效益工资或结构含量工资,职工的收入
实行全额浮动。在分配形式上,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含量工资、效益工资、结构工资、考核工
资等五种形式,并设立厂长(经理)奖励基金,由厂长和经理决定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文教
卫生和农场机关等事业单位改浮动工资为基本工资加奖励,文教的奖金为定额奖金,卫生部门
与机关的奖金为浮动奖金。
1989年,场直企业实行上交利润后的超利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和职工。企业留成50%,个人
分配50%,没有完成利润指标,按比例扣减风险抵押金,职工个人工资下浮20%。文教卫生实
行费用包干,职工实行基本工资加限额奖金,奖金从包干经费中列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1990~1995年,农场改革力度逐步加大,分配制度几经改革趋向合理化,与市场经济的要
求基本适应。1992年,农场根据黑局发[1991]367号文件规定,对工商运建服企业实行定额
上交,超利分成的承包办法。企业超额完成利润指标,只从超额利润留成中提取15%作为超定
额分配基金。这种高积累、低分配政策,挫伤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1993年,重新调整农
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全面打破国家现行的固定工的分配制度,把基本工资、各
项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捆在一起统称工资总额或分配总额。随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简称工效挂钩。工资二次分配,即平时
每月按作业工资分配,年底实行效益工资分配,作业工资按工资总额的80%核定,年终完成上
交指标时先补齐20%工资总额,再按挂钩系数核定效益工资总额。年终没有完成上交指标,不
再补给20%,其亏损额由风险储备金、承包后备金和个人风险抵押金抵补。
各企业内部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既体现按劳分配又具有激励机制,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
实行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当时的形式有: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定额工资、承包工资、
结构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等。有的企业一家就用几种工资支付形式,但无论实行哪种形
式,都要向一线工人倾斜,向脏、险、苦、累工种,向高技术岗位倾斜,拉开一、二、三线职
工的差距,同时还要有一定含量的工令工资。干部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年终分配都要由农场审
批、允许高于本企业工人平均工资的1~2倍。
1996年以来,随着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工资分配形式逐步与市场的要求相适应,工业
企业分期分批,先易后难,逐个进行转制改造,到2002年10月,全场工业企业改制完毕。工资
分配形式灵活多样,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也有年薪制的。农业生产
队实行土地承包,办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实行两费自理,按市场规律运作。生产队干部及管理
人员按土地面积实行岗位工资,平时按月预借80%的工资,年终农场按目标考核兑现剩余的20%。
2000年以后尚未转制的企业自选经营目标,完成利润指标后兑现年薪,超利润部分按6%提超
利奖,完不成的用保证金和年薪抵补,抵补后的年薪不少于3000元。2002年与上市公司分开以
后,生产队管理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按基本工资发放。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按国家事业工资
标准发放(其后勤人员于2001年7月改为企业工资标准)。医院在2001年7月以前是基本工资
加各种补贴加年终奖金,后勤人员改为企业工资标准以后,医务人员的工资分配也进行了改革,
具体办法是以档案工资为基数,拿出一部分打乱,作为效益部分,剩余部分为每个人的固定部
分,效益部分与完成的工作量、风险、责任大小及每月的考核结果挂钩。这种改革拉开了分配
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