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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用工制度

第三节 用工制度


  从1985年开始,农场招收工人全部为合同制工人。1993年1月开始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凡
上岗人员全部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根据省和总局文件精神,和牡垦局发[1995]9号文件
《关于农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签订
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在企业内部打破了干部和工人,全民所有制工人和集体所有制工人
的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
和物资鼓励、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

企业招用工人原则,结合生产工作的需要,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由企业提出招工条件和人
数,实行公开招聘和单位选人两结合的办法。个人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招工手续,
实现了职工选择企业,企业选择工人的双向选择新机制,提高了招工质量,保护了职工的权益。

农场企业职工工资调整一览表

(1995~1999年)

表4-16



农场企业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一览表

(1995~2003年)

表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