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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养老保险

第一节 养老保险


  1995年1月~2001年12月,农场对全场各单位按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的45%收缴养老金,
实行养老金场内统筹,由社保分局收取。每月各单位到社保分局领取离退休费,发给离退休人
员。2002年1月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总局统筹,农场按工资总额22%上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按月由分局社保局直接拨入,由银行直接发放。实现全总局范围内的统筹,保证离退休人员养
老金按月足额发放。

1995~1996年,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3%缴纳。1997~1998年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4%
缴纳,1999~2000年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5%缴纳,2001年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6%缴纳,
2002年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7%缴纳,2003年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

从1999年1月起,总局开展了个体养老保险业务,对已解除劳动关系、除名、辞职的职工
可以办理个体养老保险接续手续,2003年12月底全场已办理个体养老保险人员1221人。

2003年,按总局要求,对大集体职工1260人进行了清理,计划从2004年1月起,分别纳入
全民养老保险管理和个体养老保险管理。

2003年,原迎南机械厂劳动关系中断人员1232人养老保险关系纳入八五四社保分局管理,
由八五四社保分局按规定办理个体养老保险接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