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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保险

第三节 医疗保险


  八五四农场是在1997年,第一批开展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之一。为了保证医疗卫生体
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农场出台了场发[1996]105号文件《黑龙江农垦八五四(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以及《黑龙江农垦八五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疗
社会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医疗费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2%缴纳,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0%
缴纳;职工个人账户按5%计入,职工按工龄长短的不同比例报销。个人账户用完时,自费一
定比例后,然后按规定比例由统筹金支付,2003年出台《农场、社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
案》,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分开核算,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只报销门诊医疗费,统筹金报
销住院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