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二章 行政组织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96年1月,实行虎林区域经济一体化试点,八五四农场脱离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领导,
公、检、法等行政司法部门和部分社会职能移交虎林县,党组织实行属地管辖,农场进行公司
制改造,组建八五四实业(集团)总公司,直属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由总局招标委托经营,
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按照总公司事业部设置机关管理机构,农场机关具体设置八部一办,即
农业生产管理部、劳动人事部、计划财务部、技术设备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党委工作部、武
装内保部、经营管理策划部、办公室。将农场工会、社会事业部、双老办、广播电视局剥离机
关编制,机关管理人员锐减至76人(其中11名场领导)。详见本章后1996年农场机构设置图
由于地方财政难以支付逐年增加的费用(注:经济一体化试点方案:第一年地方政府负责
这一块费用的十分之一,以后每年递增十分之一,到第十年全部由地方承担)于1998年7月1
日,停止区域经济一体化试点。公检法等行政司法部门及社会职能又回到农场、恢复原来的体
制和隶属关系。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2000年农场进行体制改革,精减机关人员,凡1945年以前出生的男
性,1950年以前出生的女性,统统内部退养,机关管理部门调整为: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农
业生产部、企业管理部、劳动人事部、党委工作部、监察审计部、粮贸部、武装部、建设环保
部、司法民政部、社保分局、工会、科委办、安全办等。公检法等政府执法部门,在农垦内部
实行垂直领导。具有管理职能的实体有:林业公司、商业公司、农业中心、畜牧中心、通信中
心、水利局、供电局等,详见2000年八五四农场管理机构示意图。
2002年4月19日,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八五四分公司成立,农场与分公司实行机构、
人员、资产、财务、业务五分开。具体是:
机构分开:机关办公地点彻底分开,分公司机关留在宾馆楼,农场机关迁往原机关平房,
各自按要求挂牌、设置机构、启用印鉴。原农场管理机构中的农业生产管理部(农机监理除外)、
农业开发办、粮贸部、水利局(不含水政)和种子公司整建制划入分公司。业务有交叉的计划
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劳动人事部、监察审计部、办公室等,按业务范围划开,各自另立机构。
人员分开:分公司经理不再兼任场长,农场场长由党委书记兼任、分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
名总公司聘任,其他管理人员按业务需要和人员编制,划入分公司员工2250人,其中分公司管
理人员43人,七分场5人,生产队185人,为农服务单位27人,农业员工1990人,未进入分公
司的原机关人员由农场聘用。未进入分公司的种植业承包人员与分公司签订种植承包协议,与
农场签订劳动合同,生产队和为农服务单位的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与农场签合同,农场负责其
费用及办公用品。进入分公司的员工登记造册,档案实行单独管理。分开后,农场职工还有3366
人。
资产分开:按照农业总公司颁发给八五四分公司的《资产授权证书》,以1998年至2001年
农场、分公司的财务决算为依据,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分离资产及账目,分到分公司的
耕地47695.7公顷,荒地22773.7公顷,土地上的水利设施、农业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归分公司
所有,农业股份公司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涉及八五四分公司的非农建设用地及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八五四分公司的房产,归分公司独立使用和管理。
依据2001年末资产负债表,将分公司资产29986万元,负债20218元,所有者权益9768万
元与农场账目彻底分开。
管理机构的资产,按谁占用谁拥有使用权的原则界定产权。共用资产按分公司和农场编制
人员开展业务必须资产所占比例划分。
财务分开:分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规范、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
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算。分公司与农场在银行分设账户,彻底实现资金独立运营、分公司财
务报表上报农业股份公司总部。
业务分开:以重组上市时划入农业股份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准,将直接从事种植业生产、管
理的各农业生产队、七分场和为农服务的种子公司、物资供应站、水利局、粮食处理中心等与
农场分开、与之相应的水稻、大豆、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生产、销售业务一并划给分公司。
其它非上市企事业单位与社区及相关业务留归农场,农场管理机构中的农业生产管理职能和为
农服务职能划归分公司。政府职能和社区职能留在农场,分公司与农场共设一个党委和群团组
织,挂农场党委和群团机构的牌子。
分开后的行政组织设置详见2003年组织机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