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保福利
第三节 劳保福利
一、职工福利
1986年以来,农场在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方面,基本按国家的劳保条件执行。
医疗;在医药费报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医疗制度也在进行改革。农场
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承担的原则,到1994年,职工医疗费的报销规定如下:1.建国前老
干部每人每月补贴医疗费20元;零至7 周岁的独生子女,每月发放医疗费补贴5 元;随同工资
发放。2.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含建国前老干部、文教卫生人员、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80%,
癌症、精神病(含癜病)、严重心脏病、脑血管病,年总医疗费3000元以上部分报销95%。3.
退休职工经批准异地居住的实行医疗费全年包干:①建国前老干部医药费100%报销;②工人
及干部的包干金额,建国前80元/人年,1959年以前75元/人年,1960年以后的70元/人年。
职工患病期间的待遇、病故、因工致伤、因工死亡、离休退休、生育等项待遇,均按国家、
省及农场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探亲可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